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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稅字第094062565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11點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財丙字第09460256900號函
  • 一、為建立本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以下簡稱調整率) 之調整作業方式 ,以透明化、制度化,簡化審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調整率應每三年重行檢討一次。
  • 三、重行檢討調整率時,分處應組成查核小組,人員包括分處主任、審核 員、房屋稅股長及承辦人員,於七月起就轄區內街路實地勘查,於九 月底前填製「擬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明表」陳報總處。
  • 四、總處應組成複核小組,人員包括主任秘書、財產稅科科長、審核員、 房屋稅股長及承辦人員,依各分處所提報之「擬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 明表」,彙總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同年十二月底,會同分處查核小組人員實地勘查複核後,擬訂提案 刊載市府公報或送相關區公所及里辦公室公布周知。 (二) 翌年一月底前,得視需要召開說明會或聽證會。 (三) 提案經公告期滿後,於翌年二月底前,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 會審議。
  • 五、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調整方式如下: (一) 區段徵收地區、重劃地區闢建完成:該地區內街路設施闢建完竣開 放通行後,應參考鄰近街路調整率,並視其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 情形擬訂調整率。 (二) 新闢街路:應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調整率,參酌其商業繁榮、交 通運輸等情形擬訂調整率。 (三) 街路拓寬完成: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或養護工程處等工 程單位函送之街路拓寬完工通報表按下列規定辦理:  1.拓寬街路未達原有街路寬度一.五倍者,其調整率得調高一級。 2.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一. 五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調高其調 整率一至二級。 3.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二倍以上者,調高其調整率二至三級。 (四) 特殊建物周邊:各街路如有興建特殊建築物,其調整方式如下: 1.變電所、高壓電塔、瓦斯槽、殯儀館、垃圾場、掩埋場及焚化爐 等,受影響地區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級。 2.捷運車站 (限地下化路線,如南港線等) 、地下道、人行道之出 入口或通風口等設施,受影響之一樓房屋,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 整率一至三級。
  • 六、經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公告調整率之街 路,調降者,其房屋稅自公告當年期實施;調升者,其房屋稅自次年 期實施;契稅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七、公共工程之興建,其調整率之調整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 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辦理;至 於捷運系統工程地下穿越土地之地上房屋,於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供之建物門牌號碼資料時,調降其調整率一級。
  • 八、面臨陸橋引道橋墩等之房屋,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級。
  • 九、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依其所編訂之門牌適用之。但門牌改編之房屋, 在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未重行評定前,仍沿用原街路等級調整率 。
  • 十、門牌改編之房屋如適用改編後門牌之街路等級調整率顯不適當者,應 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
  • 十一、本要點之修正於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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