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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體字第1004912520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防範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處理程序。 (五)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 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學校或幼兒園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 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及校安中心完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1.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 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 (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醫師確診後,應請學生從發病日 起請假一週至二週,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校(園)方依疫情需要,如有疑似群聚感染情形,可協請轄區健 康服務中心協助因應措施。 3.學校或幼兒園平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 上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照顧輔導班 級消毒工作。
  • 四、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指本府衛生局公告當日起至指定期限止: (一)經檢出有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七十一型確診病例。 (二)經檢出有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任一型別確診病例。
  •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園方可視下列情形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以外地區進入流行警訊期間,為顧及幼 童生命安全時,幼兒園應協同家長(會)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 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及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 議防疫措施。 2.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 )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該班應即 停課。 3.本府衛生局宣布「橘燈」(本市出現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警示 時,如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個案,該班應即 停課。 4.本府衛生局宣布「紅燈」(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流行) 警示時,一班只要出現一位手足口症時,該班應即停課。 (二)國小:小學及學校所辦之課業輔導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下列 情形者,得採停課措施。 1.本市以外地區進入流行警訊期間,為顧及學生生命安全時,應協 同家長會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及召 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 2.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 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三)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 施。 (四)校(園)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
  •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學校或幼兒園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決定之;二個班級以上( 含二班)之停課,應通報教育局。 (二)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時之停課,校(園)方應通報教育局,並協同 市府相關局處研議防疫措施。
  • 七、停課處理程序: 學校或幼兒園單一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邀集家長代表及校內相 關處室研議處理;二個班級(含二班)以上之停課,應協同家長(會 )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表,及召集當事班級 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並於「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 報系統」完成線上停課通報事宜。
  • 八、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一)復課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二)補課原則:學校經防疫小組決議停課時,校方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
  • 九、本市補習班依招收對象準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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