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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體字第1043376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5、9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防範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定本規定。
  •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通報機制: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學校或幼兒園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 內至「臺北市學校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 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原校安中心)」完成線上通報。 (二)處理機制: 1.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幼)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 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 (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 似),應請學生請假至少七天,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2.學校或幼兒園依疫情需要,如有疑似群聚感染情形,可協請轄區 健康服務中心協助進行因應措施。 3.學校或幼兒園平時應進行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 上感染腸病毒時,應加強該班級及其就讀之校內課後照顧輔導班 級消毒工作。
  • 四、本規定所稱流行警訊期間,指本府衛生局公告當日起至指定期限止。
  •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園方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 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 咽峽炎。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 ,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個案。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 班只要出現一位疑似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 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 性咽峽炎時,得採停課措施。 (三)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幼兒園為顧及學(幼)童生命安全時 ,應協同家長(會)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 表,及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採 停課措施。 (四)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 施。 (五)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準用本規定。
  • 九、本市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準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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