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園方遇下列情形,發現個案之班級應採停課措施: 1.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班級 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 咽峽炎。 2.本府衛生局公告本市出現本土性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確診病例時 ,班上出現一位經確定診斷為腸病毒 71 型個案。 3.本府衛生局宣布本市腸病毒重症確定病例群聚之相關訊息時,一 班只要出現一位疑似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 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 當園內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 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5.當年度無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幼兒園所在行政區,若當年度 曾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有「腸病毒 71 型檢驗陽性個案 」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當園內 同一班級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 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本市進入流行警訊期間,若七日內同一 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 性咽峽炎時,得採停課措施。 (三)本市非流行警訊期間,國小及幼兒園為顧及學(幼)童生命安全時 ,應協同家長(會)成立防疫小組,並得邀集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代 表,及召集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採 停課措施。 (四)國中以上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有群聚感染之虞,得採停課措 施。 (五)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留園適用本規定。
- 九、本市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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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教體字第1053426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5、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