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其他 (一)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如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單 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 題及答案。 (三)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整。職業類科學校甄選 方式加有實作方式者,得酌予提高,但報名費不得超過七百元,納入學校預算辦 理,惟若有不足情形,可於各校年度預算中調整支應。 (四)甄選簡章免報本局核備。 (五)教師甄選作業相關資料,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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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8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人字第1076032837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