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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人字第108301039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甄選簡章提教評會審查,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 科、名額、聘期、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 、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 總成績計算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 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2.前目甄選類科及名額依第二點辦理。甄選名額如有備取人員,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 3.應試者應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情事者為限。 4.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 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 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 ,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3)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4)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 者自行負責。 (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 );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公告甄選訊息: 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公告於教育部選聘網、本局、臺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公 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三)甄選方式:請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1.筆試: (1)命題委員應具筆試科目之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 (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 (1)聘請口試、試教及實作委員均應有三人以上,其中外聘人員各應至少三分之 一以上。 (2)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3)口試內容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 理等。 (4)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教時間至少十五分鐘為宜。 (四)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應於口試、試教及實作測驗實施前,召開委員工作說明會 ,建立評分向度、基準與高低標準,並予以記錄。 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 籤決定。口試、試教評分,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 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五)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應提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六)各校得依校務需求,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應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 錄取標準且同分時,有下列身分或情形之一者,宜優先錄取: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 (七)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面通知應試者並將榜單公告於本局、臺北市教師會及 學校網站。 (八)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 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錄取人員如逾期未 報到,應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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