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 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 餘缺額應依規定及附表一甄選作業流程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
- 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訂甄選簡章 1.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甄選簡章提教評會審查,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 科、名額、聘期、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 、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 總成績計算及同分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 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2.前目甄選類科及名額依第二點辦理。甄選名額如有備取人員,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 3.應試者應具有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無教師法第十九條及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情事者為限。 4.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 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 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2)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 ,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 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3)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4)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 者自行負責。 (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健康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公告甄選訊息: 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公告於教育部選聘網、臺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公告開始 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三)甄選方式:請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1.筆試: (1)命題委員應具筆試科目之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 (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 (1)聘請口試、試教及實作委員均應有三人以上,其中外聘人員各應至少三分之 一以上。 (2)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 (3)口試內容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 理等。 (4)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教時間至少十五分鐘為宜。 (四)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應於口試、試教及實作測驗實施前,召開委員工作說明會 ,建立評分向度、基準與高低標準,並予以記錄。 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 籤決定。口試、試教評分,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 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五)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應提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六)各校得依校務需求,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應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 錄取標準且同分時,有下列身分或情形之一者,宜優先錄取: 1.身心障礙人士。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 (七)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面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詢成績並將榜單公告於臺 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 (八)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 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錄取人員如逾期未 報到,應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 六、其他 (一)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或提供線上查詢成績,如採取二階段甄選 時,應明列各階段單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 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三)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整。職業類科學校甄選 方式加有實作方式者,得酌予提高,但報名費不得超過七百元,納入學校預算辦 理,惟若有不足情形,可於各校年度預算中調整支應。 (四)甄選簡章免報本局核備。 (五)辦理教師甄試之各承辦處室應將每次甄選情形依附表二檢核表自行檢核,檢核人 員應於檢核表簽名或蓋章,併同教師甄選作業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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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28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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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068000號函修正第2、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