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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09538449600號函修正發布第6、7點條文
  •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3 週 內上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 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 9 月 25 日前或第二學期於 3 月 1 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 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 別小組成員。 (四)申請逐科加速、逐科跳級、各科同時加速及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 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 10 月 31 日(高中當年度升 學大學院校學生學校送局申請期限)、1 月 31 日、4 月 15 日( 國中當年度升學高中學生學校送局申請期限)或 7 月 15 日之前 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縮短修業年限涵 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提出。 (五)本局應於每年 11 月、2 月、4 月及 7 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 專家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四條至十九條之規定,其甄別鑑定 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 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 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課程 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域)成就 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五)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 、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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