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 上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 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九月二十五日前或第二學期於三 月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 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 量小組成員。 (四)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四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之前函報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 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出(如:高中當學年度 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十月三 十一日;國中當學年度欲參加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以升學高級中等 學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一月三十一日;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 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四月十五日)。 (五)申請逐科(學習領域)加速、逐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各科(學習 領域)同時加速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 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六)藝術才能(音樂、美術、舞蹈)資優班學生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至原 教育階段高一年級以上藝術才能資優班就讀者,其評量科目除一般 學科外,尚須包含與設班類別相關之藝術專業科目評量。 (七)本局應於每年十一月、二月、四月及七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 家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八)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八、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 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 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 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 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0963761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