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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特字第100431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6、9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三十九 條及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四 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3 週 內上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 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 9 月 25 日前或第二學期於 3 月 1 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 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 量小組成員。 (四)申請免修、逐科加速、逐科跳級、各科同時加速、提早選修高一年 級以上課程或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者,應檢附鑑定 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 10 月 15 日、3 月 15 日之前函報 本局,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審議。 (五)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 1 0 月 31 日、1 月 31 日、4 月 15 日或 7 月 15 日之前函報本 局,提鑑輔會審議;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 每年 4 月 15 日前提出(如:高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 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 10 月 31 日;國中當學年 度欲參加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送局申請 期限為 1 月 31 日;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 民中學者,其送局申請期限為 4 月 15 日)。 (六)申請逐科(學習領域)加速、逐科(學習領域)跳級或各科(學習 領域)同時加速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 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七)藝術才能(音樂、美術、舞蹈)資優班學生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至原 教育階段高一年級以上藝術才能資優班就讀者,其評量科目除一般 學科外,尚須包含與設班類別相關之藝術專業科目評量。 (八)本局應於每年 11 月、2 月、4 月及 7 月,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 專家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九)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九、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 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 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得專案報本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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