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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臺北市政政府(90)府捷權字第90055000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 使用情況

    修正後之處理原則

    穿越土地之上空

    非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都市計畫為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

    以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所有權為原則,但若土地所有人同意無償提供土地且經本局同意並報府核准者,得以設定永久地上權方式辦理。

    公共設施用地無須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

    私地

    非墩(柱)使用之土地設定或徵收地上權。(有墩(柱)之部分因同時穿越土地上空及地下,依該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已修正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故需取得所有權。)

    公地

    公有地但非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

    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

    穿越土地之地下(未變更都市計畫)

    無須於地表施工者

    私地

    註記於土地登記簿。

    公地

    公有地但非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

    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

    須於地表施工,完工後恢復原狀者。

    私地

    設定或徵收地上權。

    公地

    非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

    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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