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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30474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之附表
  • 六、國旗插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應依插掛路段(如附表)插掛國旗。 (二)國旗以插設於寬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島、綠地及人行陸橋為原則,每一國旗間隔 五公尺為原則。 (三)國旗旗竿插掛之位置,應距離安全島外緣三十公分以上,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 方,亦不得遮蓋交通標誌號誌。 (四)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一經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形,應立即調整 或更換。 前項第一款附表之修正,經工務局提出與民政局研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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