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慶祝國家重要節慶,以彰顯節慶紀念意涵,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國家重要節慶,係指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臺灣光復節、行憲紀念日。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於國家重要節慶期間,應於機關、學校門口或適當地點插掛國旗,其 執行機關如下: (一)市政大樓:本府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二)各區行政中心: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三)各獨立辦公機關及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各該機關、學校。 (四)本市各人行陸橋及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五)本市各道路之綠地、安全島: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插掛國旗之預算由本府民政局編列。
- 四、插掛國旗之期間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暨行憲紀念日:十二月廿二日至次年一月四日。 (二)國慶日暨臺灣光復節:十月七日至十月廿八日。
-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使用之國旗旗組應包含有金色旗頭、白色旗竿、六號國旗(144 公分 × 96公分),且於插設國旗時,旗桿下方應使用旗插,以固定國旗。
- 六、國旗插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應依插掛路段(如附表)插掛國旗。 (二)國旗以插設於本市各人行陸橋、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及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綠地、 安全島為原則。每一國旗間隔,人行陸橋及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以五公尺為原則 ,綠地及安全島以十公尺為原則。 (三)國旗旗竿插掛之位置,應插設於綠地、安全島中央位置,島頭十公尺內不宜插設 ,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亦不得遮蓋交通標誌號誌。 (四)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一經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形,應立即調整 或更換。 前項第一款附表之修正,經工務局提出與民政局研商後實施之。
- 七、本府發言人室應於國家重要節慶前三日發布新聞稿,籲請本市市民配合節慶期間於住屋 、公寓、大廈門口插掛國旗。
- 八、本要點所定插掛(設)國旗之規定,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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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民三字第098325940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