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國旗插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旗應依插掛路段(如附表)插掛國旗。 (二)國旗以插設於本市各人行陸橋、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及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綠地、 安全島為原則。每一國旗間隔,人行陸橋及臨本市端之聯外橋樑以五公尺為原則 ,綠地及安全島以十公尺為原則。 (三)國旗旗竿插掛之位置,應插設於綠地、安全島中央位置,島頭十公尺內不宜插設 ,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亦不得遮蓋交通標誌號誌。 (四)執行機關應每日派員巡查國旗,一經發現國旗有傾倒、毀損等情形,應立即調整 或更換。 前項第一款附表之修正,經工務局提出與民政局研商後實施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宗字第10032554400號函修正第6點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