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本市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 他物品損失之補償,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 他物品損失補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標準與範圍之建 議。 (二)關於民眾申請本市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範圍及 金額之建議。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一名副局長兼任;另置委員六至八人,委員由本局 聘(派)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委員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及建築、室內裝修、法律、土木及消防等領域各推薦學者 、專家一至二人擔任。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科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 本局派員兼任,均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 五、本會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或由出席委員 互選一位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本局各救災救護大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督察室、綜合企劃科、會 計室、政風室及火災調查科應派員列席。
-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遴聘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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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北市消救字第1083043649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