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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5)北市勞三字第0953240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6點條文;增訂第7點條文;並自令頒日實施
  • 二、受補助者運用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本局)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應依下列期限向本局辦理核 銷: (一) 補助案於年中執行完畢者,應於結束日後三十日內辦理核銷。 (二) 補助案於年中之後執行完畢者,經常門補助款一年核銷二次,應於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期中核銷,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期末核銷 ;資本門補助款一年核銷一次,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 (三) 補助案於期末核銷如尚無法取得支出憑證,應先提出預估費用,須 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並於二月底前完成預估費用核銷。 (四) 跨年度補助案,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各核銷一 次。 前項期中核銷金額,不得超過本局已撥付之補助款金額。未於政府會 計年度結束時完成當年度補助款核銷作業者,不予核銷,並通知受補 助者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不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 三、受補助者辦理核銷,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 核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 核銷經費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二–1 及二–2) 。 (三) 支出憑證簿 (格式如附件三) ,應將原始支出憑證貼於黏貼憑證用 紙 (格式如附件四) 上,由經手人、驗收保管人、會計及負責人核 章後,製成支出憑證簿,並依「資本門」、「經常門」、「專案管 理人」分別裝訂成冊。 (四) 補助案歷次核定公文、核定結果表、核定經費明細表影本一份。 (五) 期中核銷時,應檢附執行進度及情形說明 (格式如附件五) 。 (六) 期末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果報告 (格式如附件六) 。 (七) 補助聘用之工作人員名冊及其工作報告 (格式如附件七–1、七– -2) 。 (八) 各類受益人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1 至八–6),其中八–1 至八 –5 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九) 補助購置財產清冊 (格式如附件九–1)、物品清冊 (附件九–2), 並檢附財產照片或本局指定之相關物件。 (十) 支出憑證相關附件及應注意事項: 1.各項補助款,應以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但同一憑證金額含有 本局補助款及受補助者自籌款,自籌款超過二分之一者,得加具 支出分攤表 (格式如附件十) 後以支出憑證影本核銷,並應註明 原始憑證保存處;如本局補助款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以原始支出 憑證核銷,應加註自籌款及補助款核銷金額。如受補助項目應有 一定比例之自籌款者,得以支出憑證影本核銷,並於憑證上註明 自籌款金額及由經手人蓋章。 2.採購案件應以廠商之統一發票為原始支出憑證。但廠商依法得免 用統一發票者,得以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日期、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之收據代替之。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憑證,不得予以核 銷。發票、收據金額如有變更,應加蓋廠商負責人章。 3.購買物品 (含經常門及資本門) 之採購金額,合計新臺幣 (以下 同)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應檢附一張估價單。採購金額在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應檢附至少三張經承辦人核章 之估價單,且最後交易之廠商應為估價單中金額最低者。 4.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除以取得之單據為憑證外, 應檢附合約副本 (非影本) 、招標文件及該合約各項附件。 5.補助款支用於個人所得者,應檢附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十一) 。 6.核銷勞、健保費,投保薪資需高於或等於實際核銷金額,應檢附 保投保明細或勞保卡影本。核銷勞工退休金,應檢附年月份勞工 退休金提繳費計算名冊 - 雇主提繳影本。 7.核銷房租者,領據請領人所蓋之印章應與檢附之租賃契約印章相 同。 8.核銷各項活動餐費 (每人每餐最高八十元為限) 、門票、平安保 險費等,應檢附參加者名冊。 9.核銷大宗郵件郵費者,應檢附郵局蓋戳之郵寄清單正本;如大宗 郵資者應檢附清冊。 10.核銷會議誤餐費,應檢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1.核銷電話費、水電、電費、瓦斯費,該支出憑證地點應與補助案 執行地點相同;執行地點中如合併有單位辦公處所、聯絡處,則 依實際辦理之補助案比例分攤。 12.核銷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學員個案輔導費、學員就業輔導 及追蹤輔導費、學員交通補助費、學員膳食補助費,應檢附請領 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二至十七) 。 13.使用清冊核銷時,應由填表人、會計人員、負責人核章。
  • 六、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款賸餘款、應繳回款項及孳息,應按各補助案之經 常門、資本門、專案管理人經費項目,分別開立抬頭為「臺北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之支票或以現金繳交本局。
  • 七、本核銷應行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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