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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三字第09830776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令頒日實施
  • 二、受補助者運用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款辦理身心障 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應依下列期限向本局辦理核銷: (一)補助案於年中執行完畢者,應於結束日後三十日內辦理核銷。 (二)補助案除前款情形外,核銷期限如下: 1.資本門補助款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辦理。 2.經常門補助款一年按季核銷四次,第一季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前辦 理;第二季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辦理;第三季於每年十月二十日 前辦理;第四季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辦理。 (三)補助案於第四季核銷如尚無法取得支出憑證,應先提出預估費用, 並須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 前項每季核銷金額,不得超過本局已撥付之補助款金額。未於政府會 計年度結束時完成當年度補助款核銷作業者, 不予核銷,並通知受 補助者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不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 三、受補助者辦理核銷,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核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核銷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1 及二-2) 。 (三)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三),應將原始支出憑證貼於黏貼憑證用 紙(格式如附件四)上,由經手人、驗收保管人、會計及負責人核 章後,製成支出憑證簿,並依「資本門」、「經常門」、「專案管 理人」分別裝訂成冊。 (四)補助案歷次核定公文、核定結果表、核定經費明細表影本一份。 (五)第一季至第三季核銷時,應檢附執行進度及情形說明(格式如附件 五)。 (六)第四季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 (七)補助聘用之工作人員名冊及其工作報告(格式如附件七-1 、七- 2) 。 (八)各類受益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八-1 至八-5) ,其中八-1 至 八-4 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九)補助購置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九-1) 、物品清冊(附件九-2 ),並檢附財產照片或本局指定之相關物件。 (十)支出憑證相關附件及應注意事項: 1.各項補助款,應以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但同一憑證金額含有 本局補助款及受補助者自籌款,自籌款超過二分之一者,得加具 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十)後以支出憑證影本核銷,並應註明 原始憑證保存處;如本局補助款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以原始支出 憑證核銷,應加註自籌款及補助款核銷金額。如受補助項目應有 一定比例之自籌款者,得以支出憑證影本核銷,並於憑證上註明 自籌款金額及由經手人蓋章。 2.採購案件應以廠商之統一發票為原始支出憑證。但廠商依法得免 用統一發票者,得以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日期、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之收據代替之。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憑證,不得予以核 銷。發票、收據金額如有變更,應加蓋廠商負責人章。 3.購買物品(含經常門及資本門)之採購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應檢附一張估價單。採購金額在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應檢附至少三張經承辦人核章 之估價單,且最後交易之廠商應為估價單中金額最低者。 4.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除以取得之單據為憑證外, 應檢附合約副本(非影本)、招標文件及該合約各項附件。 5.補助款支用於個人所得者,應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6.核銷勞、健保費,投保薪資需高於或等於實際核銷金額,應檢附 投保明細或勞保卡影本或勞工保險局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核銷勞 工退休金,應檢附年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計算名冊—雇主提繳 影本。 7.核銷房租者,領據請領人所蓋之印章應與檢附之租賃契約印章相 同。 8.核銷各項活動餐費(每人每餐最高八十元為限)、門票、平安保 險費等,應檢附參加者名冊。 9.核銷大宗郵件郵費者,應檢附郵局蓋戳之郵寄清單正本;如大宗 郵資者應檢附清冊。 10.核銷會議誤餐費,應檢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1.核銷電話費、水電、電費、瓦斯費,該支出憑證地點應與補助案 執行地點相同;執行地點中如合併有單位辦公處所、聯絡處,則 依實際辦理之補助案比例分攤。 12.核銷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受益人員輔導及追蹤費,應檢附 請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十二至十四)。 13.使用清冊核銷時,應由填表人、會計人員、負責人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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