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市級及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 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 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依災害種類、規模、 狀況及救災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各有關防救編組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 單位,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防救編組單位任務分 工如附表。 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構)、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合參加市級 災害應變中心之災害防救整備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 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決議事項。有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編 組如下: (一)市級編組: 由市長兼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二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襄助 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市長 、秘書長、副秘書長、防救組組長、災防會執行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協調聯繫組:由本府秘書處負責,秘書長兼組長。 2.防救組:由本府消防局負責,消防局長兼組長。 3.治安組:由本府警察局負責,警察局長兼組長。 4.搶修組:由本府工務局負責,工務局長兼組長。 5.收容組:由本府教育局負責,教育局局長兼組長。 6.救濟組:由本府社會局負責,社會局長兼組長。 7.醫護組:由本府衛生局負責,衛生局長兼組長。 8.農工組:由本府建設局負責,建設局長兼組長。 9.交通組:由本府交通局負責,交通局長兼組長。 10.捷運工程維護組: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負責,捷運工程局長兼組長。 11.捷運營運維護組: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捷運公司總經理兼組長 。 12.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保護局長兼組長。 13.宣導組:由本府新聞處負責﹐新聞處長兼組長。 14.勘查組:由本府民政局負責,民政局長兼組長。 15.督考組:由本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負責,研考會主任委員兼組長。 16.自來水組: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負責,自來水事業處長兼組長。 17.翡翠水庫維護組: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負責,水庫管理局長兼組長。 18.瓦斯組:由瓦斯事業機構負責,瓦斯公司派工程師兼組長。 19.電力組: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臺電公司臺北市三個區經理兼組長。 20.電信組: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負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經理兼組長。 21.國軍支援組:由本府兵役處負責,兵役處處長兼組長。 22.總務組:由消防局負責,消防局主管後勤業務之副局長兼組長。 23.資訊組: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兼任組長。 (二)區級編組: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由區長兼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區長(無 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重大 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區長、警察分局長、主任 秘書、防救組組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組長 。 2.治安組:由警察分局偵察隊隊長兼組長。 3.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4.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5.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交通組:由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8.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9.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10.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1.電力組: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自來水組: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3.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並由防救組組 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四、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應以書面 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進駐 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或消防局局長 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份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陳報市長,市 長裁示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區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 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 五、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業;因 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 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 六、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掌握進駐機關(構)人員之出席情形,各進駐應變中 心之防救編組單位完成進駐後,應立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就重大災害情況、人 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民政局負責區級災害應 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 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層級,依災害特性不同規定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疫災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編組單位指派科、課(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二級開設:防救編組單位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區級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勘查組、搶修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 人員進駐。 3.三級開設: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構)應於機關(構)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其他防救災編組單位及區公所視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研判,必要時得於機關 (構)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本於權責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震災、水災、建築物或工程災害、公用 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空難、陸上交通事故、船難、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核子事故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不 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初期時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或居住於臨近災害應變中心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課(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二級開設:初期先行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區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勘查組、搶修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 進駐。 3.三級開設: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構)應於機關(構)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其他防救災編組單位及區公所視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研判,必要時得於機關 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本於權責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八、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 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 通局、建設局及民政局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六小時後進入颱風七 級暴風圈範圍或風雨逐漸強度加大,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 通局、建設局、民政局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教育局、社會局、捷運工程 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研考會等機關 指派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 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 駐。 (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 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 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 ,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 生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聞處、民政局、研考會等機關,初期得 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四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於 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遣相關人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佈本市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 ,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如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提升運作編 組等級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 通局、建設局及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 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佈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二個區 ,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 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 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 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 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府接獲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或經災害業務主管機 關研判,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 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超大豪雨特報時。 (2)本市轄區內雨量站群於第三至第九群一小時累積雨量有三群以上達四十mm, 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3)本市轄區內雨量站群於第一至第二群 1小時累積雨量達七十mm,並向中央氣 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 通局、建設局及民政局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進行防災準 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級開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開設時機: (1)本市轄區內雨量站一小時累積雨量達四十mm,且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達一百 三十五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2)連續十二小時累積降雨達二百九十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 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 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 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建築物或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或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 十五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週邊公共安全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 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 、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 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 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警察局、工 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 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構)指派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三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全部停 電,預估在十二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建設局、新 聞處、民政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業處、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機 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面積達一平方 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 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 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民政 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事業機構 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 位派員進駐。 (八)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 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 察局、社會局、建設局、民政局等機關(構)指派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坡地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 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建設局、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 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關,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警察局、 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 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民政局、新聞處、 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 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 局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 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 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民政局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五)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 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民政局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核子事故災害 1.開設時機:核一或核二廠發生第三類緊急事故C級狀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通知準備成立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 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關,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七)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疫區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 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等機關指派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八)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十五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擴大之虞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工務局、 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交通局、環保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 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本府消防局,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執 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 。但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災害 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告市長同意後,通知相關防救編組單位進駐,並負責 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之新聞發布由新聞處負責之。 (四)各機關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報,瞭解相關 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相關應變措 施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紀錄後,通報相關防救編組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 心確實執行之。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防救編組單位人員應掌握各該編組緊急應變處置情 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區災害應變中心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七)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駐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 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依權責繼續辦理。
- 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 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依下列程序辦理,以處理災害 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 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 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 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 除為止。
- 十一、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自 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三)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災情重大,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民。 (四)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有其他災情發生,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代表受 理。 (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市長裁示後,得撤除之,並將撤除事 由、時間告知消防局。
- 十二、為增進各防救編組單位人員之應變作業能力,落實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機制,本府研考 會每年應選定災害種類,責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定期召集各任務編組 人員,舉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演練。
- 十三、各進駐防救編組單位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防救編組單位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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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6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94)府消管字第09406116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94年11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