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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消管字第09584942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 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 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及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 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依 災害種類、規模、狀況及救災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各有 關防救編組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位,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 、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防救編組單位任務分工如附表。 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構)、所屬單位及公共事 業應配合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災害防救整備會議,必要時並得邀 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 宜,並執行會議決議事項。有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如下: (一)市級編組: 由市長兼指揮官,綜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2 位副市長兼任副 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市重大災害處理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 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防救組組長、災 防會執行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協調聯繫組:由本府秘書處負責,秘書長兼組長。 2.防救組:由本府消防局負責,消防局長兼組長。 3.治安組:由本府警察局負責,警察局長兼組長。 4.搶修組:由本府工務局負責,工務局長兼組長。 5.收容組:由本府教育局負責,教育局局長兼組長。 6.救濟組:由本府社會局負責,社會局長兼組長。 7.醫護組:由本府衛生局負責,衛生局長兼組長。 8.農工組:由本府建設局負責,建設局長兼組長。 9.交通組:由本府交通局負責,交通局長兼組長。 10.捷運工程維護組: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負責,捷運工程局長兼組長 。 11.捷運營運維護組: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捷運公司 總經理兼組長。 12.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保護局長兼組長。 13.宣導組:由本府新聞處負責﹐新聞處長兼組長。 14.勘查組:由本府民政局負責,民政局長兼組長。 15.督考組:由本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負責,研考會主任委員兼組 長。 16.自來水組: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負責,自來水事業處長兼組長。 17.翡翠水庫維護組: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負責,水庫管理局長兼 組長。 18.瓦斯組:由瓦斯事業機構負責,瓦斯公司派工程師兼組長。 19.電力組: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台電公司臺北市三個區 經理兼組長。 20.電信組: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負責,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經理兼組長。 21.國軍支援組:由本府兵役處負責,兵役處處長兼組長。 22.總務組:由消防局負責,消防局主管後勤業務之副局長兼組長。 23.資訊組: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兼任組長。 24.建管組:由本府發展局負責,發展局局長兼組長。 (二)區級編組: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由區長兼指揮官,警察分局長 、副區長(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 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 ,代理順序為副區長、警察分局長、主任秘書、防救組組長。各防 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防組 長擔任副組長。 2.治安組:由警察分局偵察隊隊長兼組長。 3.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4.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5.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 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交通組:由警察分局交通組組長兼組長。 8.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9.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10.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1.電力組: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自來水組: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3.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四、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 首長應以書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 議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 立即通知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 ,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或消防局局長得以口頭報 告市長,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份區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 陳報市長,市長裁示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區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 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 報告。
  • 五、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 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 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 六、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掌握進駐機關(構)人員之出席情 形,各進駐應變中心之防救編組單位完成進駐後,應立即展開各項緊 急應變措施,並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 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民政 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 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層級,依災害特性不同規定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疫災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1.1 級開設:各防救編組單位指派科、課(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 2.2 級開設:防救編組單位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區級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勘查組、搶修組、 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 3.3 級開設: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構)應於機關(構)內部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其他防救災編組單位及區公所視災害規模、性質與 災情研判,必要時得於機關(構)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本 於權責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震災、水災、建築物或工 程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空難、陸 上交通事故、船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 災害、核子事故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不可預警之災害等。 1.1 級開設:初期時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或居住於臨近災害應 變中心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課(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 2.2 級開設:初期先行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區級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勘查組、搶修組、幕僚 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 3.3 級開設: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構)應於機關(構)內部成立緊 急應變小組,其他防救災編組單位及區公所視災害規模、性質與 災情研判,必要時得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本於權責 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 八、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 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 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 下: (一)風災 2 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後,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 、衛生局、交通局、建設局及民政局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 駐。 1 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 6 小 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或風雨逐漸強度加大,研判可能對 本市將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建設局、民政局、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教育局、社會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研考會等機關指派科(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聞 處、民政局、研考會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 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 級以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防 救編組單位,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派遣相關人員進行 災情蒐報工作。 2 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佈本市地震震度達 5 級以上或本市有 災情發生之虞時,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2 級開設,如有重大 災害發生時,應立即提升運作編組等級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1 級開設。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建設局及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 或單位派員進駐。 1 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佈本市地震震度達 6 級以上或震災影 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 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 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構),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 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3 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府接獲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3 級開設時,或經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研判,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3 級開設時。 2 級開設: 1.開設時機:(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超大豪雨特報時。 (2)本市轄區內雨量站群於第 3 至第 9 群 1 小時累積雨量有 三群以上達 40 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3)本市轄區內雨量站群於第 1 至第 2 群 1 小時累積雨量達 70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 、衛生局、交通局、建設局及民政局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 駐。 1 級開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開設時機: (1)本市轄區內雨量站 1 小時累積雨量達 40 mm,且連續 3 小 時累積降雨達 135 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續降雨時。 (2)連續 12 小時累積降雨達 290 mm,並向中央氣象局諮詢有持 續降雨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構),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 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或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週邊公共安全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 局、民政局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 、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 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 30 以上者。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 50 以上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構)指 派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2 級開設: 1.開設時機: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3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 以上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 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建設局、新聞處、民政局、捷運公司、自來水事業處、臺灣電 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 駐。 1 級開設: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 1 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1 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 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等事業機構 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 ,連續 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警察局、社會局、建設局、民政局等機關(構)指派 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坡地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建設局、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 、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 15 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 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 處、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等機關,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民政 局、新聞處、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等機 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 處、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 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 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 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 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 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 處、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 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民政局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五)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路 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 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者。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 處、兵役處、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 保局、建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民政局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核子事故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 或核 2 廠發生第 3 類緊急事故 C 級狀況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通知準備成立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 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 處、兵役處、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 通局、、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 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 (十七)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疫區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 處、兵役處、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社會局、教 育局、工務局、建設局、交通局、資訊中心等機關指派科(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八)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 15 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擴 大之虞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新聞 處、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交通局、環保局等機 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九)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 要公共設施,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週邊公共安全 時。 2.進駐機關(構)及人員:進駐機關(構)及人員:由消防局通 知發展局、研考會、秘書處、新聞處、兵役處、警察局、工務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建設局、交通局、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民政局等機關(構),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機構、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等事業機構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 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本府消防局,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構)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 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但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 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經 報告市長同意後,通知相關防救編組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 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準 作業程序辦理。 (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之新聞發布由新聞處負 責之。 (四)各機關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 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 措施;上述指示相關應變措施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紀錄後, 通報相關防救編組單位及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之。 (五)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防救編組單位人員應掌握各該編 組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 (六)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區災害應變中心向市災害 應變中心請求支援,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應向市指 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七)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駐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詳實記錄本中心 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彙 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 )依權責繼續辦理。
  • 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市災害 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部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 變機制依下列程序辦理,以處理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 應變中心: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 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十一、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 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 機關(構)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 (三)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災情重大,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 服務市民。 (四)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有其他災情發生,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代表受理。 (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市長裁示後,得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時間告知消防局。
  • 十二、為增進各防救編組單位人員之應變作業能力,落實災害應變中心運 作機制,本府研考會每年應選定災害種類,責由本市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構)定期召集各任務編組人員,舉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演練。
  • 十三、各進駐防救編組單位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 進駐防救編組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 定議處。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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