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 24 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保 持人員擔負緊急應變之任務,值日人員遇有重大災害時,應立即通 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況提升開設層級,並通知相關單位 派員進駐。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疫災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風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治安 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 員進駐,另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震災、水災、工程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空難、陸上交 通事故、船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 害、輻射災害、職業災害、建築物災害、森林火災及其他不可預 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水災則均由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另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水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治安組 、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 進駐,另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 十三、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 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 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 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 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 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單位)。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 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 於 18 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地警戒 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局、 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考會、資 訊局、人事處、紅十字會、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 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警察 局、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 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 級以上,由消防局通知各防救 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級以上或本 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 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 級以上或震 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務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 訊局、人事處、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 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時;或中央 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之氣象 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達 40 毫米 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人員回報該站 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 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後指部及 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5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 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 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超大豪雨特報;或中央 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局、 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 40 毫米以上,且連 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 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時;或本 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 訊局、人事處、紅十字會、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 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 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該工務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 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且 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媒體 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局等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旱象持續 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局、 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公用氣體各類災害、緊急事故造成 5 人以上傷亡、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瓦斯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 然瓦斯持續外洩,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 /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 ,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 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 公司、北水處、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轄區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公用氣體各類災害、緊急事故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瓦斯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 然瓦斯持續外洩,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1 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 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瓦斯事業 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連續 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 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 產業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產業局、民政局、後指部 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 、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 15 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 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 15 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 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 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 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後 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 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 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 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五)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公 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 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 或核 2 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 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後 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 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疫災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 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 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疫災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 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疫災類型及規模,通知疫災流行之 行政區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 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 需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措施之 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報市長,經市 長裁示後成立。 (4)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衛生 局、環保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工務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資訊局、後 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 15 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 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 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 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十九)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 施,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 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局、研 考會、秘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 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後指部及憲兵 202 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 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 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燒 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警 察局、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 研考會、紅十字會、後指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消整字第10234665700號函修正第12、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