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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消整字第105353775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由市長兼任指揮官, 3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 序為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各功能群、組之主導、負責及配 合單位如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1)幕僚協調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消防局、兵役局、勞動局配合 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2)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 人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導、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 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通事宜。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 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20 2 指揮部、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北市分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配合參與, 辦理人命搜救、緊急搶救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 員整備體系,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臺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 )、都發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文化局、體 育局、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設施)、橋梁 、道路搶通、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山林坡地災害防救、土石流警 戒監測。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20 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清潔、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北水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 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公用天然氣事業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 事項及自來水、電力、電信、天然氣、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5)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負責,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災害現場恐造成大量人 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面向需整合各單位之能量時,為加速災 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認定有設置「前進指揮所」之必要時得設置 ,並由消防局通報編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6)現場指揮站: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災害業務主 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分析研判組:由消防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學術單位、工務局、 產業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配合參與, 辦理災害潛勢、災情分析預警、後續災情預判、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 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警察局及民 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 措施或災害防救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災情監控組:由民政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防局、警察局 、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20 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災害易致災區域民眾緊 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及掌握警戒 區劃設公告事宜。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民政局、體育局、 憲兵 202指揮部及紅十字會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民生物資救濟慰 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資訊局配合參與 ,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文書紀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 維護、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防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綜整轉化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 公開防災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動積極提 出具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派員參加編組之 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 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組溝通解決。另未 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主計處、財政局及文化局等),若須於災害應變中心成 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並視需要在機 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二)區級編組: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由區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分局長、副區長( 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任副指揮官,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 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區長、警察分局長、 主任秘書、防救治安組組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防組長擔任副 組長,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組長。 5.交通組:由警察分局交通組長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人口資料組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11.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並由防救治 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十三、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 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 ,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察局、工務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17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18小時後進 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 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 局、兵役局、教育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紅十字會、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 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 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 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 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 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局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知各防救災單位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級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 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 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 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紅十字會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 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 量站,時雨量同時達40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 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 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察局、工務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 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 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 雨量達40毫米以上,且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 時;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 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處、紅十字會、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20 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 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五)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以 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且旱象持續惡化 ,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 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 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公用氣體各類災害、緊急事故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預估在24小 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情勢持續 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 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公用氣體各類災害、緊急事故造成15人以上傷亡、失蹤,預估在24小 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情勢持續 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 1次變電所全部 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 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八)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度以下,連續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3處雨量站24小時累積雨量同時達3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察局、工務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3處雨量站24小時累積雨量同時達4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 局、人事處、紅十字會、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23個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15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 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 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 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 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 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 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 捷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 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 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 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或核 2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 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 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 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疫災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且有擴大至本 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 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疫災情況緊急 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疫災類型及規模,通知疫災流行之行政區開設區 級災害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長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 構)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社會 局、教育局、工務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 管局、資訊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 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視疫災規模及類型,請下列機關機動 性進駐:法務局、人事處、主計處、財政局、都市發展局、公訓處、勞動 局、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各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擴大之虞,經勞 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 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局、研考會、秘書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 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燒造成重大人命 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社會局、衛 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 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紅十字會、兵役局、臺北市後 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一)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15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 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交通局、捷運公司、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 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 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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