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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消整字第1076042012號函修正第4、6~8、12~1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 合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工作會報,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 決議事項。
  •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以風災為例),相關功能編組單位如 下: (一)功能群:分為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 4 群。 (二)功能編組: 1.指揮幕僚群:包含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光傳播局(以 下簡稱觀傳局)及人事處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都發局)、衛生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單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群長。 3.計畫群:包含消防局、民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報 研考會),由消防局擔任群長。 4.後勤群:包含消防局、教育局、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將進駐單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各群於二級開設後,應視實際災害狀況 與需求,由群長邀集群內單位召開功能群組會議,並由群長將相關會 議結論報告指揮官(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理),作為決策參 考,必要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報告,提升災害 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災前整備事宜 。
  • 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由市長兼任指揮官,3 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 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各功 能群、組之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如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幕僚協調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消防局、兵役局 、勞動局配合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2)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消防局、人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導、災害 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 通事宜。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 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緊急搶救 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 ,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翡翠水 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文化局、體育局、憲兵 202 指 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設施)、橋梁、道 路搶通、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山林坡地災害防救、 土石流警戒監測。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清潔 、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北水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公用天然氣事 業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項及自來水、電力 、電信、天然氣、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5)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負責,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災害現場 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面向需整合 各單位之能量時,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認 定有設置「前進指揮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防局通報編 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6)現場指揮站: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 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 (1)分析研判組:由消防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學術單 位、工務局、產業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 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勢、災情分析預警、 後續災情預判、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圖資分析 研判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 、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 災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 形管考追蹤事宜。 (3)災情監控組:由民政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 防局、警察局、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 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災害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 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及掌握警戒區劃 設公告事宜。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民政 局、體育局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 、民生物資救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資 訊局配合參與,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文書紀 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維護、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 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綜整轉化 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公開防災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 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 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派 員參加編組之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 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組溝 通解決。另未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主計處、財政局、文化局及 秘書處等),若須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之工 作會報,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並視需要在機關(單位)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二)區級編組: 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由區長兼任指揮官,警察分局 長、副區長(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任副指揮官,受市災害 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或未到 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區長、警察分局長、主任秘書、防救治安組組 長。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警察分局民 防組長擔任副組長,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 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行政組組長兼副 組長。 5.交通組:由警察分局交通組長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人口資料組: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11.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治安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七之一、各級指揮官職責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 1.主持工作會報。 2.督導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指揮官整合運作。 3.發布重大防救災訊息。 4.重大災情勘查。 5.重大防救災政策宣布。 6.24 小時機動決策調度指揮(oncall)。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指揮官(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 3 位副 市長、秘書長及 3 位副秘書長兼任,二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 3 位副秘書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兼任): 1.主持重要防救災會議:停班停課會議、疏散門啟閉及配套會 議、交通疏導會議、兵力支援協調會議、災後復舊協調會等 。 2.核定重要新聞稿:停班停課、疏散門啟閉及配套、交通運輸 重大調整或相關單位重要新聞內容等。 3.批示重要公文,例如:執行危險區域疏散撤離、兵力申請等 。 4.盤點災情進度,救災資源彙整,隨時掌握重大災情及處理進 度。 5.災害現場勘災。 6.中央或跨局處協調工作。 7.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訊。 8.召開重大災害記者會(受災情形、搶救進度及復原進度等) 。 9.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 12 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 中心撤除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最後 1 位輪值指揮官 之下 1 位開始輪值。 (2)每日 8 時與 20 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 小時,則延伸 至下一班,如開設時間為 7 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 至 20 時),輪值時間為 08~20、20~08、08~20 ,並 依序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一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指揮官。 10.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輪值指揮官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 12 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 中心撤除為止;原則每次開設時,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副主任、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序開始輪值;3 位 副秘書長部分,由前次已輪值之下 1 位副秘書長開始輪 值。 (2)每日 8 時與 20 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 小時,則延伸 至下一班,如開設時間為 7 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 至 20 時),輪值時間為 08~20、20~08、08~20 ,並 依序輪流值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二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指揮官。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職責: 1.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2.主持區工作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3.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 作,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得指揮調度 各編組單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4.指揮對象包含: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里鄰志工系統、區清 潔隊、義警、義交、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5.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6.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盤點轄區災情進度,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執行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7.請求支援: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 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 8.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輪值指揮官由區長、副區長、主 任秘書或區長指定人員擔任,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若無副 區長編制之行政區,指揮官輪值時間可改為 8 小時一班, 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其中區 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責調度指揮;二級開設由 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 八、各功能群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群組會議,由群長派員主持會議,各群組單位派員參加, 另應群長需要,非該群組人員亦應派員參與。有關功能群組會議應 製作會議紀錄,並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災單位,執行各編組之任務分工。 (三)各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並於每日工作會報召開前 1 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消防局)彙整(含電子檔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各負責單位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市府網路首頁(http://www.gov .taipei/)已設置防災專區,律定為本市最新訊息之查詢管道,請 本府各局處有任何防災訊息應立即上傳,各單位重要防災訊息應統 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對外發布。
  • 十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 24 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保 持人員擔負緊急應變之任務,當遇有重大災害或有危險之虞時,得 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防救災單位先行進駐,並視災況 提升開設層級,通報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生物病原災害、火山災害、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風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 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 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 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重大火災、爆炸災害、震災、水災、工程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土石流災害、空難、陸上交 通事故、船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 害、輻射災害、職業災害、建築物災害、森林火災、纜車營運災 害及其他不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水災則均由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水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治 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 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 進駐擔任連絡官。
  • 十三、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 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7 個機 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 於 18 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地警戒 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局、社會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考會、資訊局、人 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二)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媒 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等機關 (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 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知 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災情蒐 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級以上或本 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6 級以上或震 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央氣 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之氣象局 、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達 40 毫米以 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人員回報該站有 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單位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 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央氣 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局、本府 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 40 毫米以上,且連續三 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 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時;或本市可 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 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工務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 、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 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媒體 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局等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象持 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公用氣體各類災害、緊急事故造成 5 人以上傷亡、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 天然氣持續外洩,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 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台電公司通 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流停電,並經產業局 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 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 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 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轄區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 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公用氣體各類災害、緊急事故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 ,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 天然氣持續外洩,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2.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 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八)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連續 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 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產業局、 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 處雨量站 24 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3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 5 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單位 )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 處雨量站 24 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4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 5 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23 個機關(單位),指派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 15 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 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 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二)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 15 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民 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 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 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 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 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 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公 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 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 或核 2 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 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 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 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害情況緊急時, 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通知生 物病原災害流行之行政區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 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 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 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報市長 ,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 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工務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資訊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視生物病原災害規模 及類型,請下列機關機動性進駐:法務局、人事處、主計處 、財政局、都市發展局、公訓處、勞動局、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各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 15 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 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動 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 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九)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 施,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 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局、研 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二十)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燒 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一)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 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政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 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 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 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 M10 之小時平均值達 1,050 微克/立方公尺連續 2 小 時、24 小時平均值達 42 5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微 粒 PM2.5 達 250.5 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 重大危害者,且預測未來 12 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 趨勢,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局、交通局 、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水處等機關(單 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 十四、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與編 組人員需經本市災害防救訓練並取得認證後,方得參加作業。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 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 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四)各防救災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 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 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措施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人 員記錄後交由幕僚協調組(消防局),通報相關防救單位及各區 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 (五)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一、二級)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 原則於每日 9 時及 20 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各功能群組負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防救災單位(含各單位之緊急 應變小組)應掌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 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七)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 支援;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八)有關風災災後復原執行方式,依本市風災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 標準作業流程(SOP) 辦理。 (九)市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運作時,應至指定之市或區級備援災 害應變中心進駐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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