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消整字第1093024678號函修正第5、6、12、13、1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五、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群組或增(減)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各功 能群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要求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 能群組一覽表如附表 2,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一覽表如附表 3 。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構圖如附表 4。
  •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以風災為例),相關功能群組單位如下: (一)功能群:分為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 4群。 (二)功能群組: 1.指揮幕僚群:包含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 )及人事處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產 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衛生局、交 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單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擔任群長。 3.計畫群:包含消防局、民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報研考會),由 消防局擔任群長。 4.後勤群:包含消防局、教育局、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 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將進駐單位 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各群於二級開設後,應視實際災害狀況與需求,由群長邀 集群內單位召開功能群組會議,並由群長將相關會議結論報告指揮官(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代理),作為決策參考,必要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向市長報 告,提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整備及應變事宜。
  • 十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24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保持人員擔負緊急應變 之任務,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升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及指定防救災單位先行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消防局局長(或代 理人)擔任指揮官,若災情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火山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 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風災則 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 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 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 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公用氣體 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空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輻射災害、船難、纜車營運災害、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捷運工程災害、 捷運營運災害、職業災害及其他不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水災則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水災則 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 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 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 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 十三、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 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 ,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察局、工務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17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於18小時後進 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 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 局、兵役局、教育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 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 量站,時雨量同時達40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 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 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察局、工務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 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 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 雨量達40毫米以上,且連續三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 時;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知各防救災單位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弱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 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 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含),且旱象 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 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 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度以下,連續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累積雨量同時達35 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察局、工務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累積雨量同時達45 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 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23個機關(單位),指派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 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 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 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 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 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 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5人以上未達 7人傷亡、失蹤,或 3百 戶以上未達 5百戶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 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 面積達 5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含一次變電所 P /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台電公司 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5百戶以上天 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 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萬平方公尺 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上(含一次變電所 P /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24小 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有15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燒造成重大人命 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 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且有擴大至本 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 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害 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立「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 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長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 構)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述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更改為「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位與功能群進駐運 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ㄧ,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狂犬病、牛 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 O型口蹄疫、H5N1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 大陸H7N9高度同源之禽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 例或二個以上行政區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物 傳染病侵入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本 市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 O型口蹄疫等) 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 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 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育局、觀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或核 2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 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 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M10之小時平均值達1,050微克/立 方公尺連續2小時、24小時平均值達425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PM2.5 達 250.5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且預測未來12小時 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局、交通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 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 水處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 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民政局、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 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15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 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 局、捷運公司、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 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 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並造成 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局、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 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 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 、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 ,經捷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 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營運路線之隧道 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 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 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持續擴大之虞,經 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 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 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七、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自行辦理, 無緊急應變任務待處理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消防局得口頭或書面向指揮官報 告後,指揮官得撤除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指揮官裁示後,撤除之,並將撤除事由、時 間告知消防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含縮小編組歸建機關、單位、團體),各進駐機關(單位 、團體)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該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報;另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 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