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2 項暨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 8 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市有發生災害或發生災害之虞時,為採取災害預防或應變措施,設 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考核及橫 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團體)應變 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 三、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 依災害種類、規模、狀況及救災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報各 有關防救災單位配合搶救,經通報之單位,應立即派員攜帶必要裝備 、器材到達災害現場實施搶救。各防救災單位任務分工如附表 1。
- 四、為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府相關機關、所屬單位及公共事業應配 合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工作會報,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 及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加,研討處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執行會議 決議事項。
- 五、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相關規定如下: (一)市級:一、二級開設時由市長兼任市級指揮官,3 位副市長兼任副 指揮官;指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代理指揮官。 (二)區級:一、二級開設時由區長兼任區級指揮官,副區長(無副區長 由主任秘書擔任)、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兼任副指揮官;指揮官 不在或未到達前,由副區長、主任秘書、警察分局長或副分局長、 防救組組長代理指揮官。
- 六、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群組或增(減)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各功能群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要求所屬權責單位 派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 如附表 2,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一覽表如附 表 3。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架構圖如附表 4。
- 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以風災為例),相關功能群組單位如 下: (一)功能群:分為指揮幕僚群、作業群、計畫群及後勤群等 4 群。 (二)功能群組: 1.指揮幕僚群:包含消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光傳播局(以 下簡稱觀傳局)及人事處等單位。 2.作業群:包含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都發局)、衛生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單位,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群長。 3.計畫群:包含消防局、民政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報 研考會),由消防局擔任群長。 4.後勤群:包含消防局、教育局、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單位。 5.必要時得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將進駐單位依任務分工納入編組當中。 為強化及整合災前整備工作,各群於二級開設後,應視實際災害狀況 與需求,由群長邀集群內單位召開功能群組會議,並由群長將相關會 議結論報告指揮官,作為決策參考,必要時,得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向市長報告,提升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二級開設期間,各防救單位應依各自業務權責辦理各項整備及應變事 宜。
- 八、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內容如下: (一)市級編組: 市級各功能群、組之主導、負責及配合單位如下: 1.指揮幕僚群:由秘書長擔任群長,副秘書長協助,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幕僚協調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消防局、兵役局 、勞動局配合參與,辦理各單位協調聯繫及會議紀錄等事宜。 (2)新聞處理組:由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消防局、人事處、觀傳局配合參與,辦理防災宣導、災害 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新聞發布及錯誤報導更正及媒體聯繫溝 通事宜。 (3)財務調度組:由主計處負責,財政局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 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2.作業群: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群長,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治安組:由消防局負責,警察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緊急搶救 調度、災區警戒治安維護事項,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整備體系 ,調度兵力支援事宜。 (2)工程搶修組:由工務局負責,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翡翠水 庫管理局(以下簡稱翡管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文化局、體育局、憲兵 202 指 揮部配合參與,辦理各種建物、公共工程(設施)、橋梁、道 路搶通、交通運輸搶修及調度支援事宜、山林坡地災害防救、 土石流警戒監測。 (3)醫衛環保組:由衛生局負責,環保局、消防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清潔 、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4)農工水電組:由產業局負責,北水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公用天然氣事 業配合參與,辦理民生救災物資供應調節事項及自來水、電力 、電信、天然氣、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5)前進指揮所:由消防局負責,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災害現場 恐造成大量人命傷亡、需長時間因應處置且涉及多面向需整合 各單位之能量時,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認 定有設置「前進指揮所」之必要時得設置,並由消防局通報編 組單位進駐前進指揮所。 (6)現場指揮站: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 ,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 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3.計畫群:由消防局局長擔任群長,消防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 (1)分析研判組:由消防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學術單 位、工務局、產業局、都發局、交通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 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害潛勢、災情分析預警、 後續災情預判、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及災害空間圖資分析 研判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項。 (2)計畫督考組:由研考會負責,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消防局 、警察局及民政局配合參與,辦理督考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 災單位執行各項防救災應變措施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 形管考追蹤事宜。 (3)災情監控組:由民政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 防局、警察局、交通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 報查證及追蹤並執行災害易致災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 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及掌握警戒區劃 設公告事宜。 4.後勤群:由社會局局長擔任群長,社會局主導,其編組單位如下 : (1)收容救濟組:由社會局負責,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民政 局、體育局及憲兵 202 指揮部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 、民生物資救濟慰助調度支援及建立志工聯繫事宜。 (2)行政總務組: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共同負責、資 訊局配合參與,辦理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會議幕僚、文書紀 錄、圖資提供、資通訊設備維護、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網頁資訊組:由資訊局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共同負責,消 防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及各防救災單位配合參與,綜整轉化 各項防救災應變相關資訊及公開防災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 護。 各功能群組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權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主 動積極提出具體作為。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進駐單位應依各功能群組主導單位之要求,派 員參加編組之運作,並接受負責單位之協調,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 主導單位轉送幕僚協調組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 各編組負責單位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可報請幕僚協調組溝 通解決。另未納入進駐編組之單位(如主計處、財政局、文化局及 秘書處等),若須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派員參加每日召開之工 作會報,將由消防局另行通知,並視需要在機關(單位)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二)區級編組: 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受市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重 大災害應變事宜,有關區級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防救組:由消防局派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臺北市後備指揮 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2.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兼組長。 3.醫護組:由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兼組長。 4.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 員兼任副組長)。 5.治安交通組:由警察分局警正二階以上人員兼組長。 6.勘查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7.搶修組:由工務局派員兼組長,區公所經建課課長兼副組長。 8.環保組:由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9.收容組:由教育局指派轄區中、小學校校長兼組長。 10.人口資料組: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組長。 11.自來水組:北水處指派人員擔任組長。 12.幕僚作業組:由消防局、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指派非編組人員組成 ,並由防救組組長兼任幕僚作業組組長。
- 九、各級指揮官職責如下: (一)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市長): 1.主持工作會報。 2.督導市災害應變中心整合運作。 3.發布重大防救災訊息。 4.重大災情勘查。 5.重大防救災政策宣布。 6.24 小時機動決策調度指揮(oncall)。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 3 位副市長、秘書長及 3 位副秘 書長,二級開設時由 3 位副秘書長、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及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輪值協助指揮官執行以下工作: 1.主持重要防救災會議:停班停課會議、疏散門啟閉及配套會議、 交通疏導會議、兵力支援協調會議、災後復舊協調會等。 2.核定重要新聞稿:停班停課、疏散門啟閉及配套、交通運輸重大 調整或相關單位重要新聞內容等。 3.批示重要公文,例如:執行危險區域疏散撤離、兵力申請等。 4.盤點災情進度,救災資源彙整,隨時掌握重大災情及處理進度。 5.災害現場勘災。 6.中央或跨局處協調工作。 7.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訊。 8.召開重大災害記者會(受災情形、搶救進度及復原進度等)。 9.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 12 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中心 撤除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最後 1 位輪值人員之下 1 位 開始輪值。 (2)每日 8 時與 20 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 小時,則延伸至下 一班,如開設時間為 7 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 至 20 時),輪值時間為 08~20、20~08、08~20 ,並依序輪流值 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一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10.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輪值方式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 12 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災害應變中心 撤除為止;原則每次開設時,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副主任、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序開始輪值;3 位副秘書長部分 ,由前次已輪值之下 1 位副秘書長開始輪值。 (2)每日 8 時與 20 時交班(第一班未足 8 小時,則延伸至下 一班,如開設時間為 7 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 7 至 20 時),輪值時間為 08~20、20~08、08~20 ,並依序輪流值 勤。 (3)輪值表由消防局於二級開設前排定並通知輪值人員。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區長)職責: 1.指揮督導區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2.主持區工作會報及推動社區防災工作。 3.區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全權指揮,代表市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在不違反市災害應變中心優先搶救順序下,得指揮調度各編組單 位進行搶救及復舊工作。 4.指揮對象包含:警察分局長及各編組、里鄰志工系統、區清潔隊 、義警、義交、義消及後備軍人等。 5.可動用災害準備金進行緊急搶修任務。 6.於主要道路尚未搶通前,區指揮官仍應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盤點轄區災情進度,隨時掌握災情及處理進度。 (2)執行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等措施。 (3)協助災後環境清理及復原。 7.請求支援: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 變中心請求支援。 8.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或區長 指定人員輪值,原則以 12 小時一班,若無副區長編制之行政區 ,輪值時間可改為 8 小時一班,實際輪值情形由區長依轄區特 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其中區長於災害期間仍應隨時機動全權負 責調度指揮;二級開設時由區長依轄區特性自行決定輪值方式。
- 十、各功能群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群組會議,由群長派員主持會議,各群組單位派員參加, 另應群長需要,非該群組人員亦應派員參與。有關功能群組會議應 製作會議紀錄,並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編組內各防救災單位,執行各編組之任務分工。 (三)各功能群之運作應由各群主導單位記錄,並於每日工作會報召開前 1 小時送作業群主導單位及幕僚協調組(消防局)彙整(含電子檔 )。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各負責單位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 (四)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市府網路首頁(http://www.gov .taipei/)已設置防災專區,律定為本市最新訊息之查詢管道,請 本府各局處有任何防災訊息應立即上傳,各單位重要防災訊息應統 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對外發布。
- 十一、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首長應以書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影響層 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 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災害防救 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本市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或消防局局長得以口頭報告市長成 立。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 (三)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首長陳報市長,市長裁示成立時。 (四)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 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同時副知市災害應變 中心。
- 十二、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 心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通知後 於 1 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市級及區 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 十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掌握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人員之出席情形,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災單位完成進駐後, 應立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就重大災害情況、人命傷亡及應 變處置作為向指揮官報告。 研考會負責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災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民政 局負責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防救編組單位之督導考核事項。
- 十四、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組成: 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平日應維持 24 小時運作(三級開設),常時保 持人員擔負緊急應變之任務,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升 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防救災單位先 行進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 任指揮官,若災情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有關災害種類及開設應進駐單位如下: (一)可預警災害:如風災、旱災、寒害、火山災害、生物病原災害、 動植物疫災、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及其他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風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 治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 時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 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二)不可預警災害:如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重大火災、爆炸災 害、公用氣體與油料、輸電線路災害、空難、陸上交通事故、森 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災害、船難、纜車營運災害、 工程災害、建築物災害、捷運工程災害、捷運營運災害、職業災 害及其他不可預警之災害等。 1.一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初期時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水災則均由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進駐擔任連絡官。 2.二級開設:各防救災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水災則由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區級成立二級災害應變中心成員為副指揮官、防救組、治 安交通組、勘查組、搶修組、總務組、幕僚作業組及其他臨時 指派人員進駐,另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派員 進駐擔任連絡官。
- 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 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7 個機 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區將 於 18 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地警戒 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本市將造成 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局、社會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考會、資訊局、人 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央氣 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三個行政區內之氣象局 、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達 40 毫米以 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人員回報該站有 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單位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 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央氣 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局、本府 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 40 毫米以上,且連續三 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 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時;或本市可 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 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知 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災情蒐 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弱以上或本 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 強以上或震 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 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媒體 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局等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象持 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 (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連續 24 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 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產業局、 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 處雨量站 24 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3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警 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 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16 個機關(單位 )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 處雨量站 24 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450 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 23 個機關(單位),指派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 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民政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 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 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 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媒體 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等機關( 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 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局進 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5 人以上未達 7 人傷 亡、失蹤,或 3 百戶以上未達 5 百戶天然氣供氣戶數 停氣,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 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 達 5 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 12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 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依台電公司通知 ,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 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 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局、捷運 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 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轄區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 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 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 5 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 24 小時內 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 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 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10 所以上 (含一次變電所 P/S 、二次變電所 S/S 及配電變電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 24 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 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書 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政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 15 人 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局、衛生 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 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燒 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 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考會、 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 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 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 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 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消防局立即 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害情況緊急時, 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 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立「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 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6 條︰「……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 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 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報市長 ,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述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位與 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 之狂犬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 O 型口蹄疫、 H5N1 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 H7N9 高度同源之禽 流感、非洲豬瘟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 以上行政區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 動物傳染病侵入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 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 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O 型口蹄疫等)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 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察局 、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育局、觀 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 或核 2 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 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 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 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 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M10 之小時平均值達 1,050 微克/立方公尺連續 2 小時、24 小時平均值達 425 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 PM 2.5 達 250.5 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且預測未來 12 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保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局、交通 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局、 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水處等機關(單位 ),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 15 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民 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 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 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政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 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 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 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設施 ,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經工 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都發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局、 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 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 共設施,並造成 15 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 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局 、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 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 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 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 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或 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 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 10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 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交通 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 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 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 15 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 持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 、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 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六、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類災害市級災害應變開設地點原則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大樓開 設,但為配合實際運作需求,各類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得另擇適當地點開設;另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原 則於區公所指定之空間開設運作。 (二)市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運作時,應至指定之市或區級備援災 害應變中心進駐運作。 (三)為強化本府防救災應變操作能力,本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與編 組人員需經本市災害防救訓練並取得認證後,方得參加作業;進 駐編組人員名冊由各機關(單位、團體)於本市防災資訊網防災 人員單一登入平台之緊急聯絡人資訊系統中建置(含更新)備查 。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 準作業程序辦理。 (五)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處理情形之新聞 定時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六)各防救災單位派員進駐一級或二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 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 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措施應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人 員記錄後交由幕僚協調組(消防局),通報相關防救單位及各區 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 (七)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一、二級)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 原則於每日 9 時及 20 時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各功能群組負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八)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防救災單位(含各單位之緊急 應變小組)應掌握各所屬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 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九)區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請求 支援;市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應向市指揮官報核後,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十)有關風災災後復原執行方式,依本市風災災後復原聯合作業方式 標準作業流程(SOP) 辦理。
- 十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於災 害應變中心開設或經消防局通報,各防救災單位(含區公所、各公 共事業單位)應於機關(單位)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下列緊 急應變機制程序處理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或代理 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單位)予以 編組,並提供聯繫協調電話窗口予消防局彙整。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連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 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 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十八、本市轄內如仍有重大災情時,災害應變中心仍應持續維持一級開設 。有關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程序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口頭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模, 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之編組人員予以歸建。 (二)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 務市民。
- 十九、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待處理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消防局得口頭或書面向指揮官報告後,指揮官得撤除之。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指揮官裁示後,撤除之, 並將撤除事由、時間告知消防局。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含縮小編組歸建機關、單位、團體), 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公共事業單位應詳實記錄災害應變中 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 整、陳報;另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 、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 二十、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 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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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消整字第1093052362號函修正全文2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