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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消整字第1113008482號函修正第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十五、市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及本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種災害種 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區災害應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 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有關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發布海上、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 可能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或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 ,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局風雨預報本市 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24小時累積 雨量達 350毫米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都發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 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17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 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臺北地 區將於18小時後進入颱風七級暴風圈範圍(臺北進入陸 地警戒區)或風雨強度逐漸加大,經消防局研判可能對 本市將造成影響,且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教育 局、社會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研 考會、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 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 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時;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雨特報且本市有 3個行政區內 之氣象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同時 達40毫米以上時且持續降雨時;或市內任一抽水站駐站 人員回報該站有抽排不及情形時;或本市可能發生水災 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 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降雨強度及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大豪雨特報;或中 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豪雨特報且本市行政區內之氣象 局、本府工務局所設置任一雨量站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 ,且連續 3小時累積降雨達 135毫米以上,且持續降雨 時;或本市可能發生重大水災災情時,經工務局或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 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 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瓦斯 事業單位、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 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震災 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4級以上,由消防局研判後通 知各防救災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各應變小組並派員進行 災情蒐報工作。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弱以上或 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 震災影響範圍逾 2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 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 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工 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或其他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旱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五(含),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秘書處 媒體事務組、教育局、衛生局、北水處、翡管局及民政 局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家用及公共給水缺水率超過百分之五,且旱 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北水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教育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北水處、翡管 局、民政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 6 度以下,連續24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社會局、 產業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 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3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警察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教育局、觀傳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 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16 個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本市山坡地雨量站同時有 3處雨量站24小時 累積雨量同時達 450毫米以上時,且土石流災害估計有 15人以上傷亡、失蹤,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資訊局、人事 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23個機關( 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 員進駐。 (七)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 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或經 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環保局、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人事處、兵役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指派 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中央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資訊局、人事處、文化局、勞動局、體育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 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 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 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12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 6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 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秘 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局、研 考會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 、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 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動 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5人以上未達 7人 傷亡、失蹤,或 3百戶以上未達 5百戶天然氣供氣 戶數停氣,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 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 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5千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 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3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 電所 D/S)變電所全停電,預估在12小時內無法恢 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或 依台電公司通知,因電源供應不足,將實施分區輪 流停電,並經產業局認定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衛生局、交通局、產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民政 局、捷運公司、北水處、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 憲兵 202指揮部,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天然氣及油料管線事故災害造成 7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 5百戶以上天然氣供氣戶數停氣,預估在24 小時內無法恢復天然氣供應或其他原因導致天然氣 持續外洩,或油料管線洩漏造成陸域污染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以上,情勢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乙、輸電線路災害為造成 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10所以 上(含一次變電所 P/S、二次變電所 S/S及配電變 電所 D/S)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24小時內無法 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民政局、捷運公司、北水處、臺北市後備 指揮部、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 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轄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 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十)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15 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 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局、社會 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 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 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20公頃以上或可能因延 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時,經工務局或消防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 、工務局、都發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北水處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民政局、教育局、環保 局、研考會、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憲兵 202指 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 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 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轄 區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等公共事 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 1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 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 (1)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 流行且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 防治法第16條以書面報告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 消防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但生物病原災 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 3日 內補提書面報告。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災害類型及規模,成 立「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級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 (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 局局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地方主管機關 認有統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及設備 ,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4)依前述規定經市長同意成立,原「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更改為「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 (1)依據「臺北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之單 位與功能群進駐運作。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 進駐。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產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國內未曾發生之甲、乙、丙類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 發生 5例以上病例或 2個以上行政區發生疫情,或經 國際疫情資料研判,侵入本市風險增加,致生重大疫 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 成災之虞,並對本市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跨區域爆發,對該區 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 、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產業局、消防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民政局、工務局、勞動局、教 育局、觀光傳播局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核 1或核 2廠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有放射性物 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召集成立核 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翡管局、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 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 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 粒PM10之小時平均值達 1,050微克 /立方公尺連續 2小 時、24小時平均值達 425微克 /立方公尺;細懸浮微粒 PM2.5 達 250.5微克 /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 危害者,且預測未來12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 ,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環保局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勞動 局、交通局、民政局、觀傳局、體育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產業局、捷運局、人事處、捷運公司、北 水處等機關(單位),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船難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15人以 上傷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民政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交通局、兵役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九)纜車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重大纜車事故,災情嚴重估計 15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要纜車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 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交通局、捷運公司、民 政局、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 位),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電公司台北市 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 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 (二十)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工程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公共 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安全時 ,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會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工務 局、都發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 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市後備指 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得指派充 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充分 授權且熟悉防救災之科、課(室)主管(或相當)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 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 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二十一)建築物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屬重要 公共設施,並造成15人以上傷亡,嚴重影響周邊公共 安全時,經都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都發 局、研考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 、產業局、交通局、北水處、翡管局、民政局、臺北 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 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業 、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區 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二)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 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 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三)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捷運任一車站、列車、機廠、地下商店街 或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 生重大災害,災情嚴重估計10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 待救援,經捷運公司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兵役局、警察局、 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保局、產業局 、交通局、捷運局、捷運公司、北水處、民政局、臺 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 初期得指派熟充分授權且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 )主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公用天然氣事 業、台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北 區分公司等公共事業單位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十四)職業災害 1.開設時機:職業災害造成15名以上勞工傷亡且災害有 持續擴大之虞,經勞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研考 會、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觀傳局、工務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動局、交通局、環保局、兵役局、臺北市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 202指揮部等機關(單位),初期 得指派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充分授權且熟悉防救災業務之科、課(室)主 管(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 體)派員進駐。 因受不可抗力情事或疫情影響時,得由各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或消防局報請市指揮官同意後,減少進駐單位及人員數量,並輔以 視訊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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