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暨相關法規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裁罰原則
項次
管制項目
法令依據
裁罰原則
備註
1
清除、處理技術員離職時,該機構未依規定辦理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年內遭環保局告發處分累計達二次予以廢止許可證
2
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未主動向環保局申報暫停營運經環保局查獲限期改善並說明,無正當理由未改善者,予以廢止許可證
3
申請許可文件或申報文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經查屬實並限期說明無正當理由者,予以廢止許可證
4
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有『超出營業項目』事實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年內遭環保局告發處分累計達二次予以廢止許可證
5
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有『超出許可數量百分之十』情形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年內遭環保局連續二個月告發處分累計達三次予以廢止許可證
6
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有『清除車輛未經許可』情形者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年內遭環保局告發處分累計達三次予以廢止許可證
7
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公司登記與設置住址不符』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經查屬實並經限期改善或變更,仍不符規定者予以廢止許可證
8
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事項辦理『擅設垃圾貯存場或轉運站污染環境』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年內遭環保局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累計達二次予以廢止許可
9
未依規定向環保局申報或副知相關資料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年內遭環保局告發處分累計達三次予以廢止許可證
10
違規清運有害(含感染性等)廢棄物進入環保局垃圾處理廠(場)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廢棄物清除機構所屬車輛一年內遭環保局垃圾處理廠場告發處分累計達三次予以廢止許可證
11
非法棄置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經查屬實,情節重大者予以廢止許可證
二、一年內遭告發處分累計達二次予以廢止許可證(含外縣市)
情節重大者指:
(一)非法棄置或填埋於河川地、山坡、坡坎、山溝、河川、溪溝中。
(二)傾倒水肥(化糞池污物)於處理廠(場)以外之處所者。
12
未依規定上網申報營運記錄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年內遭環保局告發處分累計達四次予以廢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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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3)北市環五字第09338651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