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廠商之企業營運總部 資格,俾廠商得申請進駐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科技園區,特訂 定本認定要點。
- 二、企業營運總部資格以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所核發之營運總部相關證 明文件為認定依據。 前項企業營運總部之營業項目有歸屬下列行業之一者,不得進駐本市 各科技園區: 1.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 用項目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或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但各科技園區基於發展需要,另依相關法令規定得進駐之行業 ,不在此限。 2.視聽歌唱業、理容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 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等十種行業。 3.其他經本局公告不得進駐之行業。
- 三、進駐本市科技園區之企業營運總部須符合各科技園區管理相關法令規 定,且不得作為賣場或門市使用。
- 四、申請人應檢具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所核發之營運總部相關證明文件及 營業項目說明表向本局申請認定。
- 五、審理作業: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二)符合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者,核發本市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 明函。 (三)為辦理第二點資格之認定,必要時得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等協助認定之。
- 六、取得本市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 ,其企業營運總部資格同時喪失,而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他公司,仍 需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另行申請認定之。
- 七、取得本市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證明函之公司,其經營行業經查 違反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資格證明。
- 八、企業營運總部符合「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規定者,得依該自治 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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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4
臺北市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0233226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2年12月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科技園區企業營運總部認定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