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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357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11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管理法規如下: 一 醫師法。 二 醫療法。 三 藥事法。 四 藥師法。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六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七 營養師法。 八 物理治療師法。 九 醫事檢驗師法。 十 醫事放射師法。 十一 護理人員法。 十二 助產人員法。 十三 健康食品管理法。 十四 菸害防制法。 十五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十六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納入本辦法獎勵之法規。
  • 第 4 條
    民眾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之獎勵,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 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於前項檢舉案件準用之。
  • 第 5 條
    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其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 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 五十發給獎金。 二 檢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國家公園、公園及 綠地內吸菸者,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檢舉違反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按罰鍰實收數之 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檢舉違反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經裁處確定者,按罰鍰實 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 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 第 6 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 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為之。以言詞為之者, 應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提供具體違法事證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 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 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 違反衛生管理法規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 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 領取檢舉獎金之意旨。 四 檢舉違規廣告,應視廣告性質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廣告:雜誌應檢附封面及廣告頁面,其他平面媒體廣告應 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封面及廣告頁面。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 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 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海報或傳單:應檢附該手冊、海報或傳單,並詳述取得 方式、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五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 第 7 條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 檢舉人為衛生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 二 匿名或姓名不實。 三 無具體事證。 四 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 五 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 型錄。 六 檢舉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 七 違反前條規定,經衛生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 第 8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 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衛生局或所轄健康服務中心收件時為準。
  • 第 9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 放棄。
  • 第 10 條
    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或其他 足資辨別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 第 11 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 時,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 提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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