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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60011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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