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一般公共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工程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 (二)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涉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機密資訊,經該機關 之上級機關同意,得免設置工程告示牌。 (三)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 規範」設計。 (四)如涉及道路挖掘之工程應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於「重要公告事 項」欄內(並不得遮蔽文字內容)並加註「監工人員姓名、聯絡方 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 (五)如涉及夜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欄內加 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以行動電話為原則)」、「監造單位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 則)」。 (六)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 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但短工 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 報列印型式張貼。
- 四、工程於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 (一)內容: 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採柔 性方式,將最新資訊告知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同一地點之柔性 說明告示牌以設置一面為原則,其內容可隨最新之變動狀況更新。 如先前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尚需保留且牌面可容納者,得合併告 示。 (二)牌面尺寸: 1.長 120 公分× 寬 75 公分。 2.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修繕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 以全開(約 53 公分× 76 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受本 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三)材質、顏色、字體: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 規範」設計。 (四)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實際 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但短工 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工程得以海 報列印型式張貼。
- 五、各機關於工程開、停工一週前以施(停)工通知單(範本置於本府工 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通知當地受施工影響之住戶及里長。若屬緊 急維修工程或機關內部工程,得視實際狀況免發通知單。 (一)施(停)工通知單尺寸:A4 規格紙張。 (二)內容:至少應包括開(停)工、預定復工及預定完工日期,與相關 反映管道。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133019899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及刪除附圖一~三;並自113年7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