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法綜字第108600855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刪除第6點條文;原第7點條文遞移至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法務局應將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會議報告及人權研討會相關議題報告等 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置於該局網站,供本府各機關參考;並得辦理人權議題之 相關研討會或座談會,通盤檢討本府有無落實人權保障之要求。 前項研討會或座談會,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配合協辦。 本府各機關宜於其宣導出版品或網站上,刊登有關人權宣導事項。
  • 六、本府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定期辦理人權宣導活動,推展並宣揚人權理念。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