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各機關應主動定期通盤檢視其所主管之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及各項行政措施有無侵 害人權,若有侵害情事,應即檢討改進。 本府為推動保障人權,得視實際需要召開人權保障諮詢會議。 前項會議由市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相關幕僚作業由法務局辦理之。
- 六、本府法務局應適時提出本府落實人權報告,本府各機關應配合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8-2001
臺北市人權保障及促進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35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