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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315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自即日起生效
  • 四、本府辦理公教人員年度在職進修或訓練,應開辦人權保障相關課程,以提升人權理念素 養,落實市民權益保障。 本府各機關執行業務時,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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