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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6-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保字第101328692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 三、本府為迅速查處臺北市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成立查處小組並以「疾風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稱之;本小組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消防局、產業發 展局、衛生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觀光傳播局各指定一人組 成,並由消保官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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