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為迅速查處臺北市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成立查處小組並以「疾風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稱之;本小組由法規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消防局、產 業發展局、衛生局、工務局、交通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觀光傳播局各指定一人組 成,並由消保官擔任召集人。
- 五、本小組成員應指定對業務具通盤性了解之科長級(職務代理人為股長級)以上人員參加 ,小組成員及其職務代理人均應參加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開辦之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課 程。
- 六、未列入本小組之其他與消保業務有關局、處,除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公司現 行規定辦理外,財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文化局、地政局、臺北市自來水事 業處等機關,如發生業務有關之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時,消保官得以電話請該局、處主 任祕書於三十分鐘內指派適當人員參與小組查處;各該局、處主任祕書亦可主動聯繫消 保官決定是否召集小組成員進行查處。
- 十一、警察局所屬小組成員應負責聯繫指派警察人員依時前往查核地點進行安全維護及協助 蒐證事宜;觀光傳播局小組成員於接獲消保官查核通知時,應即聯繫相關媒體前往查 核地點進行採訪,並負責新聞發布事宜。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6-2002
臺北市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1)北市法保字第10131366500號函修正第3、5、6、11點條文;並自101年5月1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