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及適當人員兼 任,委員十五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主任委員。 (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社會局局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勞工局局長。 (七)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人權團體代表二人。 (九)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召集人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他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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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1-2002
臺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1519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