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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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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80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1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兼任之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三人,由主任委員 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 (派) 之: 一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副處長。 三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副處長。 四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 六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主任。 七 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 )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常務委員,組成常務監察小組;常務委員由主任委員 自委員中遴聘或解聘;常務委員名額不得超過本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 第 10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 11 條
    本會所需費用由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 (所) 解繳衛生局統籌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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