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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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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2875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11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之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三人,由主任委員 就下列人員由本局聘(派)之: 一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副處長。 三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副處長。 四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 六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副處長。 七 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由主任委員自 委員中遴聘或解聘;常務委員名額不得超過本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 第 11 條
    本會所需費用由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解繳本局統籌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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