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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公字第10634734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106年9月13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樹木捐贈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樹木捐贈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處理樹 木捐贈,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樹木捐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 三、捐贈之樹木以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之喬木為限。
  • 四、受理捐贈程序: (一)申請作業:申請人以書面申請如附件一,敘明捐贈之樹木坐落地點 、種類、規格、數量,並檢附樹木捐贈檢核表如附件二、樹木所有 權人相關證明資料如附件三及樹木捐贈同意書如附件四。 (二)審查作業: 1.公園處依遞交資料審查並現場勘查,遇捐贈受保護樹木、超過二 十株以上大量捐贈及其他特殊狀況,得成立樹木捐贈審議小組審 議。 2.捐贈樹木二十株以內,公園處得逕行核定;捐贈受保護樹木、超 過二十株以上大量捐贈等申請案,受理後十四日內提報審議小組 審議,審議結果於審議後七日內通知申請人。 3.公園處同意捐贈後,由捐贈人依臺北市樹木移植作業規範提送樹 木移植計畫書,經公園處審查通過後,由捐贈人依核定之計畫書 辦理移植作業;捐贈受保護樹木須完成「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 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申請及相關審議程序核可後,始可移植 。
  • 五、樹木捐贈審議小組: (一)召集人由副總工程司擔任。 (二)執行秘書由公園處樹木保護委員會幹事擔任。 (三)組員由青年公園管理所、南港公園管理所、圓山公園管理所、陽明 山公園管理所、園藝管理所、花卉試驗中心等科室單位主管擔任之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 六、申請人捐贈之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得不予接受: (一)針葉、棕櫚等移植存活率不高之樹種。 (二)樹木生長情況不良、樹型不佳或無景觀價值之樹種,不適宜作為道 路綠地及公園美化之用者,例如板根樹種鳳凰木等、淺根樹種盾柱 木等、速生樹種榕樹等。 (三)罹患病蟲害嚴重者。 (四)其他
  • 七、樹木捐贈所需移植費用由捐贈者負擔,捐贈者不得要求受贈機關開立 樹木價值之證明文件,供申報綜合所得稅扣抵繳稅之用。
  • 八、一般樹木捐贈,完成定植後須保活一年,受保護樹木捐贈,完成定植 後須保活五年;保活期間,捐贈者需負責維護管理作業、災害復舊及 國家賠償等責任,保活期滿後確認樹木生長良好無待解決事項,雙方 正式辦理點交作業始得由公園處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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