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各校)提升學生學科基本能力,引發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並輔導善用假期充實休閒生活,增進生活知能,培養自主學習精神 ,特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各校因應學生學習差異,貫徹因材施教之教育理念,得辦理學習輔導 ,並由學生自由參加,不得強迫,且不得教授新課程。其實施項目、 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課業輔導:係針對學生有加深加廣、充實教學需求,以完備現 有課程內容者實施。 (二)補救教學:係針對學生有學習困難或有學業低成就者實施。 (三)假期學藝活動:係針對學生有充實休閒生活知能(含藝能活動 、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校外活動等)需求者實施 。 (四)留校自習:係各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自習,且不得有課程教 學及前三項活動實施,並不得收費。 (五)其他經本局核定之學習輔導活動。
- 三、學習輔導實施對象: (一)課業輔導: 1.學期中:高一至高三學生均得辦理。 2.寒暑假期間:寒假課業輔導以高三學生辦理為限,暑假課業 輔導則以學生升高三暑期辦理為限。 (二)補救教學: 1.學期中:高一至高三學生均得辦理。 2.寒暑假期間:高一至高三學生均得辦理。 (三)假期學藝活動:高一至高三學生均得辦理。另得於高一新生開 學前辦理始業輔導活動。 (四)留校自習:高一至高三學生均得辦理。
- 四、學習輔導實施時間: (一)課業輔導: 1.學期中: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 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 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課業輔導實施節數與必修、選修課 程合計每週不得超過四十節,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 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2.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期間不得超過 一百二十節。 (二)補救教學: 1.學期中:實施時間不限,每週最多以九節為限。 2.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超過一百 二十節。 (三)假期學藝活動:依活動班次及實際授課節數核實規劃。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以開放至夜間九時三十分為原則 ,假日以開放至下午六時為原則。 前項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 五、學習輔導課程、教學方式及教材: (一)各校應依據課程綱要及相關規定,結合各科教學研究會,審慎 規劃設計課程內容。 (二)教學方式以科際整合、聯絡教學為原則,並力求適性化、生活 化及多元化。 (三)各項學習輔導均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以維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 (四)各校所開設之學習輔導課程,應於該科課表加列「輔」字。
- 六、學習輔導費用收支原則: (一)各校應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收費標準表收費。 (二)各校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 用。 (三)需向學生收費之校外教學活動,應按實際需要收取,不得超收 ,並應本公開原則,於活動結束後公布收支情形。 (四)各校經費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並開立收據。 (五)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 學習輔導費用。
- 七、各校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學習輔導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情況下,得 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以 提高學習效果。 前項人員鐘點費支給應比照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 教師授課鐘點費辦理。
- 八、各校應依據本要點擬訂各項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 ,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習輔 導實施內容、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 九、學校實施學習輔導,應依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正常化檢 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留校備查。 本市私立高級中學得視實際需要,於實施項目、對象、時間及費用收 支部分,另訂定校內學習輔導實施計畫,本透明機制公告,留校備查 。
- 十、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自行擬訂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十一、本局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學習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 他法令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規定議處相 關主管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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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2148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1年1月2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