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於 八十五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對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規範,嗣配合政府採購法之 相關規定及實務上需要,分別多次修正。 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落實執行,攸關公共工程品質至鉅,其中第二層 級之品質保證扮演著工程品質把關之角色。在第二層級之品質保證中,監 造計畫之內涵、範圍等,在教學與實務間,存有落差。工程會在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一日發布了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與作業辦法後,各主管機 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查核所屬機關之工程品質與進度之查核時, 即印證了上述的疑慮,工程會乃擬訂監造計畫製作綱要之藍本,邀集品管 教學及實務界的先進提供意見,以完成本綱要訂定,作為品管班教學及實 務應用之參考。惟實際應用時,應依各工程規模及性質,作適當之調整。 本監造計畫製作綱要(以下簡稱計畫綱要)係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 規模為基準編訂,其內容係依作業要點規定之章節編排,惟監造工作之範 疇,除品質外,尚包括預算之掌控、工程進度管控、現場安衛環保之監督 管理等,雖不在本指導綱要討論範圍,惟編製監造計畫時,仍應斟酌工程 規模、屬性納入,以符實需。 第二級之品質保證工作,係屬工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應辦事項,為確保 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主辦機關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完成 。 本計畫綱要僅作原則性規範,若契約有規定時,從其規定。另每章之後編 有「本章撰寫說明」,說明計畫製作方向及重點。 監造計畫製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劃、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廠商之施工計畫 、品質計畫等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其內容,除機關另有 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 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 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章節。若工程包括有 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另增加「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之章 節。 二、監造單位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紀錄其重點,包括: (一)查證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二)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驗及對檢、試驗數據 整理分析、管制。 (三)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 查證。 (四)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等。 (五)對廠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核與 評估檢討,並要求廠商作出回應。 三、製作監造計畫時,除依契約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參酌其他法 令規定,如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職業安 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 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等訂定。監造計畫應於工程 發包前提報甲方審核,並於工程決標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 於工程決標後函送廠商配合辦理。 四、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於施工抽查標準表內明確列出施 工檢驗停留點,明確告知檢驗時機,以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 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 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廠牌不同,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 之施工項目,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檢驗 停留點及管理標準,並於核定廠商之分項施工計畫後,配合修訂監造 計畫,於監造計畫內增訂相關之管理標準、檢驗停留點及抽查表。 本計畫綱要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範內容,若契約另有 規定時,應從其規定。另每章之後編有「本章撰寫說明」,予以重點提示 ,說明計畫製作方向及重點;所附之各項表單,亦僅供參考,各項工程可 依工程需求自行調整訂定。 第一章 監造範圍 1 依據 撰寫監造計畫之依據,如服務契約、工程契約(含規範及圖說 )、技師法、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電業法、職業安 全衛生法、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作業要點、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公共 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監造單位內部之品 質系統作業規定等。 2 工程概要 工程概要包含:(★參考撰寫說明2) (1)工程名稱 (2)工程主辦機關 (3)設計單位及設計技師 (4)監造單位及監造技師 (5)工程地點及客觀環境 (6)工程期限 (7)工程規模概述﹝以建築工程為例,如:基地面積、建築面積 、地上()層、地下()層、()造結構物…等﹞。 (8)工程預算 3 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數量 有關契約中主要項目,包括數量較多或施工時程較長、金額較 大、或使用特殊之材料、規格、工法等,予以表列,作為後續 之重點管理項目。(★參考撰寫說明 3) 4 適用對象 本計畫之適用對象,除監造單位外,另包括如廠商、材料供應 商、設備製造商及協力或分包廠商等。 5 名詞定義 計畫內提及特定語義之名詞,或有慣用之語詞,應加以定義, 以避免認知差異。 ★本章撰寫說明: 1.本章監造範圍應包括計畫及標案之內容,作整體性之概要說 明。 2.工程概要應扼要說明工程內涵,其內容應包括執行工程之相 關單位、施工面積大小、施工時程、工程種類、工程介面等 ,以協助所有執行人員瞭解工程執行內容及重點。 3.監造單位應就契約詳細表檢討出重要之施工項目,而不可直 接抄錄契約詳細表,主要施工項目即為後續須特別關注之監 造重點,亦為要求廠商日後須提出分項工程施工計畫之依據 ,應配合訂定相關之施工抽查標準與抽查驗紀錄表,據以辦 理定期及不定期抽驗。 第二章 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 1 監造組織 (1)架構:監造組織架構,含監造單位管理階層、工地部門及派 駐人員人數、職稱配置,並以架構圖說明。 (2)人員配置:依工程規模及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 業要點」之規定,檢討預定配置符合規定之工地人員人數。 (★參考撰寫說明 2、3 ) 2 工作職掌 依服務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會 1 07 年 3 月 31 日函頒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 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 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 4 表(詳如附錄),監造單位應辦管理責任事項,明確劃分所有 監造組織內所有職稱人員應辦理工作內容及重點,以明訂職責 。(★參考撰寫說明 4、5 )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至少應包括「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11 點之規定。 ★本章撰寫說明: 1.監造組織內相關工作職稱之職掌應予明確劃分,以使監造作 業人員瞭解工作內容、職責,以確保品質保證系統能有效地 運作。 2.監造組織應配合工程實際需求訂定,所派駐之監造作業人員 必須熟稔工程規劃與控管、施工實務(品質、安全、施工技 術等),並應依據工程性質,指派不同工程專業人員,如: 鋼結構工程、大地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等。若工程內 涵複雜,如機電工程,可再細分:電力、電機、儀控、水電 、空調與消防工程等。 3.監造作業人員之資格、人數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並置受訓合格之監造現場人員,於 開工前,應將其符合規定之監造現場人員登錄表經機關核定 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造現場人員異動 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4.監造組織工作職掌應以職稱說明,不宜針對特定人名訂定。 5.工程決標後開工前及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應召開「開工前及各 分項工程施工前協調會議」,宣達「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 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 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並由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設計單位,將 工程設計理念、監造標準、施工規範及契約重要規定,正確 有效地傳遞予施工廠商之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現場 工程師、施工領班、施工人員、安衛人員、品管人員等,對 整個工程進行過程中之行政作業規定及工程進度、品質、職 安之要求及管理標準作充分之溝通,以利日後執行;施工期 間亦應定期/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 第三章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1 審查作業程序 (1)品質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流程(含流程圖)。 (2)品質計畫審查時限。 (3)對於不符合情形處理之作業規定(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 ),及完成時限之訂定。 (4)品質計畫送審情形之管制。 (5)對廠商品管組織人員之審查及核定作業程序說明(含流程圖 ),及品管組織人員更換、補員期限等相關作業規定。 2 審查重點 對於廠商所送品質計畫內容,應依契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 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公共工程施工階段 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 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之相 關規定,訂定審查表。審查重點參考如表 3.1。(★參考撰寫 說明 2) 3 應用表單 列出本章訂定之使用表單名稱及編號。 ★本章撰寫說明: 1.依契約之規定,擬定審查廠商所送品質計畫內容、程序之審 查重點。 2.整體品質計畫,施工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時程函報監造單位審 核。對廠商提送之整體品質計畫審查重點,依契約規定及「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並考量工 程規模之不同適當調整。 3.依工程之規模,若有要求廠商須提送分項施工計畫,則分項 品質計畫應併入各分項施工計畫內一併檢討,分項施工計畫 應於各該分項工程施工前函報監造單位審核同意後施工,其 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 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參看品質計畫指導綱要三~七章)。 第四章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1 施工計畫分階段送審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製作整體施工計畫及其他分項施工計畫, 並依整體施工預定進度表檢討訂定提送時限。監造單位應明確 條列廠商應送審之分項施工計畫,以利控管。(★參考撰寫說 明 1) 2 審查作業程序 (1)施工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流程(應含流程圖,另審查表格可參 考表 4.1、4.2 )。 (2)施工計畫審查時限。 (3)不符合之處理作業規定(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及完 成時限訂定。 (4)施工計畫送審過程之管制方法,其管制重點應包含對廠商送 審及修改時程之掌控。 3 審查重點 依契約內容,訂定整體及分項施工計畫之審查表。審查重點參 考如表 4.1、4.2 。(★參考撰寫說明 2、3 ) 4 應用表單 列出本章訂定之使用表單名稱及編號。 ★本章撰寫說明: 1.施工計畫視工程規模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與分項施工計畫 ,整體施工計畫應要求廠商依契約規定時程提送;至於分項 施工計畫,對於較小規模之工程(如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 ,分項施工計畫可併入整體施工計畫內檢討,否則,監造單 位應依第一章之主要施工項目,據依訂定廠商應製作之各分 項工程施工計畫項目,並訂定審查期限;各分項工程於施工 前,應完成分項施工計畫之核定作業。 2.整體施工計畫內容可參酌本會訂定之建築工程或橋梁工程整 體施工計畫製作綱要,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以建築工程為例 ,參如表 4.1): (1)工程概要 (2)開工前置作業 (3)施工作業管理 (4)進度管理 (5)假設工程計畫 (6)施工測量 (7)施工區域排水系統 (8)分項工程施工計畫 (9)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 (11)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12)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13)移交管理計畫 上述可依工程規模及需求之不同,適當調整縮減計畫內容。 3.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作業進度表及分項品質計畫,其中 分項品質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 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除上述項目外,其他審查重點可 參酌本會訂定之建築工程或橋梁工程整體施工計畫製作綱要 (參如表 4.2)。 第五章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1 抽驗作業程序 (1)檢討契約內應使用之材料與設備,訂定各項備料前廠商應送 審資料,並訂定管制總表(可參考如表 5.1)。 (2)材料與設備審查程序及審查時限。(★參考撰寫說明 1) (3)依契約規定,訂定對材料與設備試驗單位之送審核備規定。 (★參考撰寫說明 2) (4)分別規劃材料與設備其抽驗作業程序及所使用之品質抽驗紀 錄表。(★參考撰寫說明 3) (5)對材料與設備進料時間及檢、試驗結果之管制方法。 (6)材料與設備出廠證明或檢(試)驗經判讀後,合格與不合格 之處理流程及管制方式(參考如表 5.2)。(★參考撰寫說 明 4) 2 材料抽驗標準 依契約規定檢討材料與設備抽驗管理標準,其內容至少包括抽 驗項目、抽驗標準、抽驗時機、抽查方法、抽驗頻率、不符合 之處理方式與管理紀錄等,以表格化方式檢討。(★參考撰寫 說明 5、6 ) 3 應用表單 列出本章訂定之使用表單名稱及編號。 ★本章撰寫說明: 1.廠商擬使用之材料與設備,應依規定送審合格,始得進場及 施工,以確保品質符合契約及工程主辦機關要求。對材料設 備之核定程序,應包含材料設備之送審項目,如型錄、相關 試驗報告、相關材料規範、樣品、協力廠商產能暨相關證明 文件…等資料及監造單位之審查時限、退回施工廠商修正時 間列管。若需驗廠(驗廠定義:在下訂單之前對工廠進行審 核或評估,確認符合需求才下訂單)之材料或設備,於工程 發包後需與廠商確認驗廠時間。 2.對於契約規定需取樣試驗之材料/設備,廠商擬選用之試驗 單位,應事先辦理審查,並訂定試驗室應送審資料。試驗室 須具備之條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3.監造單位須依契約規定或監造計畫所訂定之抽驗頻率辦理材 料、設備之抽驗試驗。契約規定施作之材料若不須取樣試驗 ,監造單位於材料與設備進場時亦必須辦理抽驗,核對進場 材料/設備是否與送審合格者相符,確認廠商品質管制的成 效。抽驗過程使用之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抽驗表可 參考表 5.3),應依所檢討出之品質管理標準表內容訂定抽 驗項目與抽驗標準。 4.經抽驗發現材料與設備不合格,應通知廠商退料及辦理矯正 與預防措施,並應訂定不合格追蹤管制表定期列管其改善情 形。 5.統包工程,統包商應依據契約及基本設計內容辦理細部設計 ,經機關核定後,監造單位應即據以訂定分項工程品質管理 標準。 6.工程遇有變更設計時,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應即時配 合修訂品質管理標準。 第六章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 (工程內含運轉類設備工程應撰寫本章) 1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 (1)單機設備測試抽驗 為確認單機設備裝置能符合契約要求,依設備之性質,檢討 訂定抽驗作業程序及抽驗項目。(★參考撰寫說明 2、3 ) (2)系統運轉測試抽驗 為確認機電整套系統設備其相關之管路、電氣、儀控、監測 等裝配完成後之運作,能符合契約之要求,依設備之性質, 檢討訂定系統運轉抽驗項目。(★參考撰寫說明 4) (3)整體功能試運轉抽驗 為確認所有機電設備系統相互連結後,整體之運作能符合契 約之要求,依設備之性質,檢討訂定整體功能試運轉抽驗項 目及承攬廠商應提交之記錄及報告。(★參考撰寫說明 5) 2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標準 對於各項設備功能運轉之檢驗,依單機、系統及設備整體組設 完成後,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之整體功能運轉測試,分別檢討 訂定相關測試抽驗標準。 3 應用表單 列出本章訂定之使用表單名稱及編號。 ★本章撰寫重點說明: 1.工程標的若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 程序及標準」,擬定設備於工廠應辦理之單機測試、送至工 地組設完成後之系統功能運轉測試及與其他相關聯之系統聯 結作整體功能運轉測試等應抽驗之項目及抽驗測標準並據以 辦理抽驗(參考如表 6.1、6.2 )。 2.對於單機設備抽驗作業,依工程設備性質,檢討訂定設備進 場前或進場時應查證之事項。有關機電設備之查驗程序請詳 參第五章之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包括製造圖之核可、各項 材料規格審查及是否廠驗(廠驗定義:廠商訂製材料設備後 ,經由製造商依所訂製之規格製造成半成品在未組裝出貨前 ,至工廠裡作品質與規格及功能的相關測試)或公證程序等 。 3.單機設備測試抽驗項目,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設備屬性檢討 分項列出重點管理項目,如型號、電壓、電流、馬力…等。 4.對於系統運轉之測試抽驗,應依工程設備性質,檢討訂定下 列系統運轉抽驗項目: (1)個別系統之獨立功能測試。 (2)系統組合測試。 (3)系統清理及排放測試。 (4)相關測試或應用表單及使用方法。 5.對於整體功能試運轉之測試抽驗,應依工程設備性質,檢討 辦理下列事項: (1)製作整體功能試運轉抽驗計畫 個別系統相互連結並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後之整體系統功 能運轉抽驗,並條列抽試項目及重點。 (2)實施整體系統連結整合測試抽驗前,應依工程設備性質檢 討,要求提交相關之紀錄及報告,參考如下: A.全程操作及調整紀錄。 B.功能異常時之檢測報告書。 C.完整之試運轉報告書。 D.各種不同操作模式,包括最佳之操作模式。 E.試運轉合格後之點交及操作與訓練計畫。 6.對檢測結果之處置及管制方法,應於抽驗程序內加以規劃。 7.機電設備因涉及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設備廠牌不同,檢驗 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 協調確認施工流程、檢驗停留點及管理標準,並於核定廠商 之分項施工計畫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於監造計畫內增訂 相關之管理標準、檢驗停留點及抽查表。 第七章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1 施工抽查程序 (1)依工程契約內容,檢討訂定檢驗停留點之抽查及不定期抽查 程序,及使用之抽查紀錄表。(★參考撰寫說明 2、3 ) (2)抽查結果之處置及管制方法,對於可即時改正缺失部分或重 大缺失,應訂定有不同之管制方法。(★參考撰寫說明 4、 5 ) 2 施工抽查標準 依工程契約內主要施工項目,訂定其「施工抽查標準」,作為 抽查檢驗時判定合格與否之依據。本節表列出擬管理之施工項 目(參考如表 7.1),詳細之「施工抽查標準」內容,可以附 錄方式製作。 「施工抽查標準」至少包括如下:(★參考撰寫說明 6、7 ) (1)施工流程:列出分項工程之施工步驟。 (2)管理要領:針對各施工階段,列出管理項目、管理標準、 抽查時機(含檢驗停留點)、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符 合之處理方式。(★參考撰寫說明 8) (3)管理紀錄:應留存之客觀佐證資料或合格證明文件。 (4)備考:相關法規與標準。 3 應用表單 列出本章訂定之使用表單名稱及編號。 ★本章撰寫說明: 1.本章係對施工中之抽查作業作規劃,並擬定管理標準。 2.監造單位之施工抽查時機,分為檢驗停留點(hold point) 抽查與不定期抽查兩類,對於不同之抽查方式(檢驗停留點 或不定期抽查),應訂定不同之作業流程及相對使用之抽查 紀錄表單。為有效查證廠商之施工品質,監造單位應明確列 出施工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於工程開工前 (函送監造計畫之同時)明確告知廠商檢驗時點,以利廠商 於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 請。 3.對施工檢驗停留點之訂定,應顯示於管理標準表內之抽查時 機或適當位置;另檢驗停留點之訂定,應依契約相關規定檢 討,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材料進場時。 (2)施工完成後即無法目視查看之關鍵隱蔽作業點。 (3)影響安全或結構強度之關鍵作業點。 (4)影響使用功能之關鍵作業點。 (5)工項施作完成時。 4.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則依勞動部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點規定,將施工架、支撐 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與具有墜落、滾 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以及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 準」情事,應列為監督查核重點。 5.監造單位為明確責任,不應在廠商自主檢查表單上簽署,因 為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的抽查並不屬於廠商自主品管的一環 。監造單位的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的內容至少應包含抽查項 目、抽查標準及抽查位置、結果等之記錄欄位。 6.監造單位在抽查施工品質時,先確認施工廠商是否已依據品 質計畫進行各階段的自主品管工作,再進行抽查,抽查結果 如發現仍有不符合狀況時,即應檢討施工廠商執行人員的適 任性;如發現廠商經常有重複相同之不合格事項時,則應要 求施工廠商辦理矯正措施。另對於抽查發現之不合格品,亦 應依不符合情況之程度,訂定不同之管制方式,避免繁複之 管制流程。 7.經檢查發現施工缺失頻率高及重大缺失項目,應通知廠商辦 理矯正與預防措施,並應訂定不合格追蹤管制表,定期列管 其改善情形並要求提送適當之改善佐證相片 8.施工抽查標準之訂定,應依施工流程檢討訂定日後需重點管 理之項目,並配合訂定管理標準,亦即為須列入施工抽查表 內辦理抽查之項目。「管理標準」、「抽查頻率」之訂定, 應依契約規定儘量予以量化,並訂定容許誤差;「抽查時機 」應清楚標示監造單位規定之檢驗停留點;「抽查方法」則 需說明檢驗之工具;另在「管理紀錄」係執行該項抽驗所使 用之品質管制文件或須留存符合管理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施工圖、相片、試驗報告…等。 9.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依施工流程檢討施工過程中影響品 質之因素,訂定其管理項目及應達到之品質水準,且應注意 避免有下列情形,而導致文件不具實用性的狀況: (1)「管理項目」欠具體,以致管理標準無法精確訂定。 (2)「管理標準」未量化及未訂定容許誤差。 (3)「檢查時機」與「頻率」混淆。 (4)「不符合之處理」方式不切實際,或文字說明過於含糊。 (5)管理紀錄文件未清楚訂定須留存之合格證明文件。 10.管理標準應依契約規範及相關規定檢討,以表格化方式訂定 ,格式及檢驗停留點訂定可參考如附表 7.2(以全套管基樁 工程為例),監造單位施工抽查紀錄表並配合品質管理標準 表填寫抽查項目與抽查標準(參考如附表 7.3) 11.一般性未涉及較專業之施工項目,監造單位應將管理標準訂 出,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廠牌不同 ,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之施工項目,可於各分 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檢驗停留點及管理 標準,並於核定廠商之分項施工計畫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 ,於監造計畫內增訂相關之管理標準、檢驗停留點及抽查表 。 第八章 品質稽核 1 品質稽核權責 說明監造人員執行品質稽核之權責。 2 品質稽核範圍 監造單位品質稽核範圍,應包括對廠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執 行成效之外部稽核與監造單位對監造計畫是否落實有效之內部 稽核。對於預定實施之稽核作業,應預先擬定稽核細項,訂定 稽核查對表,稽核重點應包括下列各項: (1)執行工作者具備執行工作的基本知能,及確實了解自身所肩 負的任務與品質責任。 (2)執行工作者確實了解執行工作的標準(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標準)。 (3)由作業文件及紀錄確認執行工作者確實依據作業流程執行。 (4)由成果查證,確認執行工作成果符合作業紀錄且品質無虞。 依上述檢討出之稽核重點,據以訂定內、外部稽核查對表。 3 品質稽核頻率 監造單位開工後需辦理外部稽核與內部稽核,應擬定定期稽核 頻率,並以排定稽核時程計畫管制表。另依工程執行情形,適 時辦理不定期稽核。針對管理、組織、政策、技術或工法等方 面有重大之改變,其能影響品質系統者,以及最近幾次稽核之 結果等各種狀況,均應作為訂定不定期稽核時機之重要因素。 4 品質稽核流程 稽核流程包含稽核之通知、起始會議、現場稽核、稽核後會議 、稽核結果通知、矯正及預防措施、結案等,分別予以說明。 5 應用表單 列出本章訂定之使用表單名稱及編號。 ★本章撰寫說明: 公司管理階層或工地監造組織應對廠商品質管理制度及作業程 序之執行落實情形適時辦理外部品質稽核及對本身監造工作執 行情形適時辦理內部工地品質稽核,以驗證工地執行之各項品 質活動是否有效落實執行,且能適切地達成目標及主辦機關之 要求。依稽核結果發現之問題,受稽核單位應辦理改善與矯正 預防,以有效提升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第九章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 文件管理系統 對於與本工程所有相關文件項目詳予表列,並作適當之分類、 編碼,規劃其登錄、收發、核定(含送業主部分)、保存、作 廢等作業程序及存放管理方式。(★參考撰寫說明 2) 2 紀錄管理作業程序 規劃工地內所作各項相關紀錄資料之登錄、收發、核定(含送 業主部分)、保存、作廢等作業程序,及如何配合文件之分類 、編碼等,將其紀錄成果作有系統之歸檔。 3 文件紀錄移轉及存檔 (1)工程完工後,對文件紀錄資料移轉予業主之項目及程序。 (2)規劃文件紀錄資料最終之存檔位置及存檔年限。 ★本章撰寫說明: 1.本章分為文件管制與品質紀錄兩部分(文件如:公文書信、 契約、圖說、品質/施工/材料送審計畫書、出廠證明、各 項空白表格…等;紀錄如:各項查驗紀錄、會議紀錄、日報 表、自主檢查表、內部稽核紀錄、施工照片…等),如何讓 主辦機關充分了解工程進展與品質狀況,這是監造單位建立 文件紀錄管制的重點。本章管理重點應包括與廠商間的往返 書函、監造計畫及其所附相關表單(含業主審查紀錄與修訂 紀錄)、廠商的施工計畫、施工圖說與品質計畫(監造單位 審查紀錄與修訂紀錄)、檢試驗計畫、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 錄表、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相關往來公文等,均應作有系 統的規劃、編碼與建檔。 2.對於文件之制定,應考量下列事項: (1)文件發行前之核准及適切性。 (2)文件製作應易於閱讀並容易識別。 (3)應防止失效文件被誤用,若該文件為任何目的而保留時, 應予以適當鑑別,如標上日期及版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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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90300319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