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 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 第 3 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 三辦理。
- 第 4 條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
-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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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2080657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二、第3條條文之附表三、第4條條文之附表四;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