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得申請補助費者,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 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申請表格 (如附件一) 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 申請補助,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一字第093055834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