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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3)北市警刑督字第09341233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二、派遣保護勤務依據暨主管單位: (一)立法委員:依「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之規定,由 本局保安科辦理。 (二)司法人員:依「加強維護司法人員安全方案」之規定,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刑事 警察大隊辦理。 (三)市議員:選舉期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由本局保安科辦理;其他 期間依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警署刑偵字第0九二000六五八0號函 示:參照「八十五年九月廿四日警刑偵字第七一四五號函訂頒『本署加強立法委 員安全維護措施』」之相關規定,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 (四)一般人民:當事人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案件報告,經評估有遭受人身安全急迫危 害或為預防重大刑案發生之必要者,依「證人保護法」第一、二條之規定辦理,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 (五)其他:申請派遣保護勤務者,與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全具有關連性,且有受危害之 虞者,由本局保安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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