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申請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合婚禮(以下簡稱聯合婚禮)者,須 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民法之結婚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其中一方須 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聯合婚禮之報名方式,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於聯合婚禮前二 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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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6-4001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24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