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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112400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 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 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 四 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於殯葬處網站及里 辦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得向管理委員會或區公所查閱。 前項第三款之抵扣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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