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 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 使用於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回饋地方經費金額為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 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其剩餘金額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前項第四款之 抵扣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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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1005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58500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