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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1008
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6073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
  • 第 3 條
    本基金對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資源回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環境教育等收支事項,應分別設帳,並專款專用。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三 資源回收基金收入。 四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 五 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 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 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三 資源回收基金支出。 四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支出。 五 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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