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 上任用資格者。
- 第 6 條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早期療 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 、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家政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 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或取得早期療育教保人 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 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 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員。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五、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 任用資格者。
- 第 8 條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青少年兒童福利、 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保育人員專 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 上任用資格者。
- 第 9 條助理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初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者。
- 第 10 條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家政、護理、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 、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 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 上任用資格者。
- 第 13 條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 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 實施方案丁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 內,得遴用為社會工作人員。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者。
- 第 14 條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 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 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 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 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 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 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 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 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者。 前項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 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 第 15 條早期療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 心理、輔導、特殊教育、早期療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 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 作經驗者。 二、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工作、心理、輔導 、特殊教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具有二年以上 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訓練人員專 業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 (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畢業,具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 (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者 。 六、具有醫師、治療師、心理師、特殊教育教師資格,具有三年以上公、 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者。
- 第 16 條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 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 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者。 二、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 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 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並 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 (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 十三條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 機關(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保育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公、私立社會 福利相關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 訓練實施方案己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 十年內,得遴用為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者 。 七、具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教師資格,且有三年以上公、私立社會 福利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 第 17 條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 一、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 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 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者。 二、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 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 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並 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 條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 (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 十三條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 機關(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保育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公、私立社會 福利相關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 訓練實施方案己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 十年內,得遴用為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兒童安置及教養、心理輔導或家庭 諮詢、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七、具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教師資格,且有三年以上公、私立社會 福利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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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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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09908400223號令修正發布第3、6、8~10、13~1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