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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96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3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0960840358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 第 20 條
    本法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 法、本辦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不相符合者,應自本辦法 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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